鼓励公民建立家庭档案和私人档案馆;工商、税务、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并依法予以公布。为促进地方立法的民主化、公开化,充分了解民情、民意,昨日《广东省档案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在省人大网站登出。
公民可建私人档案馆
《征求意见稿》规定,地方国家档案馆包括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省、市、县设置综合档案馆,综合档案馆负责收集、保管本行政区域内依法需要进馆保存的多种门类的档案,并向社会提供利用。
《征求意见稿》还鼓励公民建立家庭档案和私人档案馆。公民建立私人档案馆需报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私人档案馆可以收集家庭档案和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私人档案馆收集档案不得损害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不得把档案据为己有
《征求意见稿》规定,按照规定应当归档的材料,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应当收集、整理,定期移交给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综合档案馆应当重点收集、保管反映本行政区域重大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卫生、环保、外事、宗教等活动的档案。对于散存在国外、境外的本地区有关重要历史档案,应当采取措施征集收购进馆。
《征求意见稿》还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向国家档案馆捐赠档案。
禁止出售国家档案
《征求意见稿》规定,档案馆和档案室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进行鉴定和处理。禁止销毁档案。禁止出售属国家所有的档案。经省主管机关和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规定审查批准,可以向国外、境外机构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售档案的复印件。
文化型档案进馆即公开
《征求意见稿》规定,地方国家档案馆保管的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型档案,进馆后即可向社会开放,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公民凭身份证、工作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和华侨凭回乡证、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经省有关部门介绍,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银行等应公布信用档案
《征求意见稿》规定,档案馆根据需要可以通过报纸、刊物、图书、电台、电视台、公众计算机信息网络等媒介或者采取陈列、展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保管的档案。向社会公布档案,必须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利益。工商、税务、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并依法予以公布。(记者朱小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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