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要求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督察长一职。根据《规定》,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在基金公司的运作中,督察长有权直接向董事会和证监会汇报,享有知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
在各家公司制度流程的设计中,督察长更是一道绕不过去的坎。譬如:所有的宣传材料必须经过督察长审核,因为督察长的意见,做材料的人员经常不得不为宣传材料中某一两个字词的使用是否合适,是否有诱导、误导之嫌而反复修改。对于如此的“较真”,业务人员往往会觉得督察长“有点烦”。然而,离不开督察长的恰恰也正是业务人员。时间长了,业务人员事无巨细总是想征询督察长的意见,想了解所开展的业务究竟是否合法合规合制度,直到被督察长“引经据典”挑出若干问题、提出若干修改意见之后,业务人员才感觉理直气壮,可以放手开展相应的工作了。
权力是需要监督的,督察长的设置正是为此。对于基金管理公司而言,督察长是团队中不可缺少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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