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出炉 违约金禁超单位所付培训费
滥设服务期违约金,正式成“霸王条款”
本报讯 (记者马汉青报道) 我国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从法律上有了保障!按照昨天通过的《劳动合同法》,随意约定若干年的服务期,违反约定就要求劳动者支付高额违约金,这种目前用人单位流行的做法,将正式成为非法的“霸王条款”!
时下,在广东很多用人单位,劳动者(特别是大学毕业生)一进来,就要约定必须服务满若干年,提前离开就要支付高额违约金,“行情”甚至高达数万元。
一些用人单位还以“保守秘密”为名,滥定高到离谱的违约金。广州一位打工仔曾向本报投诉:自己月收入才2000多元,单位却以防止带走商业秘密为名,规定离职要赔偿单位30万元!
昨天通过的《劳动合同法》,正式为劳动者松了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劳动合同法》中,还规定了为保守商业秘密等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违反则支付违约金,但范围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王步林律师认为,一些用人单位可能会觉得“失落”,认为这些规定明显向劳动者倾斜,但这恰恰体现了《劳动合同法》着重保护劳动者合法权利的立法宗旨,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广东一些劳动法专家指出,把劳动者获得的工作经验,也当成企业的功劳,并成为索取违约金的理由,实际上是对人才的“掠夺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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