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涉及抚养权争议的案件有所上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1984年和1993年两个司法解释。其中1984年的解释对2周岁以上的子女抚养问题作原则性的规定。
而1993年的司法解释细化了抚养权变更标准,规定了抚养关系可由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如果有争议诉至法院应另行起诉,应作为新案审理,在法律上不认为是对原案判决的变更。该解释规定有下列情形的,支持变更抚养关系: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应当由当事人就该抚养权变更争议进行平等协商。
黑龙江现代律师事务所
主任律师 刘岩
联系电话:8213796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