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人民日报》报道:从今年6月起到今年底,重庆市将把所有设在法律援助中心的公职律师全部“归公”,纳入公务员管理,享受公务员福利待遇。
报道介绍,重庆市现有41个“法律援助中心”,分布在市区和其余40个区县,共有公职律师266名。
如果说,这些律师都专职从事法律援助,为困难群体提供法律服务,而且又属减免费性质,那将其纳入公务员管理,无可厚非。顾名思义,“公职律师”理所当然应该由“公”养着。老让这些律师发扬精神、甘作奉献,短时间内、三二起还可以承受,毕竟不是长久之策,总不能让这些“援助者”长期为“收入低、工作累、工作性质不稳定等”忧心忡忡。
不过,应该明确,这些“公职律师”既然纳入了公务员管理,那就必须接受公务员法规的约束。《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对于公务员来说,“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可谓是一条“高压线”。对于这项法律规定,“归公”了的律师们不应有“豁免权”,也必须严格遵守,要一心一意地专事于法律援助工作,拒绝其他一切与“法律援助”岗位无关的特别是有偿的律师服务活动,这也是“忠于职守”品格和表现。
鱼和熊掌不能兼得。如果“公职律师”戴上了“红顶子”,还不甘心放弃“自由职业”本行,而是“身在曹营心在汉”,“脚踏两只船”,一有机会就“见缝插针”地招揽“生意”,捞取“外快”,那“归公”也就失去了意义,更与调动“公职律师”积极性、发挥其专业特长、更好地为困难群体提供法律服务,实现“应援尽援”的初衷相悖,事与愿违焉!所以,必须对“公职律师”加强监管,严防出现“两栖”现象,如有发现,那就干脆令其“复原身份”,摘掉“红顶子”,返回“自由职业”,免得让纳税人的银两白白糟蹋。
篇末再给有关部门提个醒,不是说公务员“凡进必考”吗?怎么对律师“法外施恩”了?即便对“公职律师”法外施恩“归公”,也应当宜慎行,要防止“一窝蜂”、“大呼隆”、“扩大化”,盲目开“口子”,扩大编制,增财政负担。不能顾此失彼,要统筹兼顾,严格把关,从紧控制,毕竟不能让公务员的队伍再膨胀了!
(责任编辑:赵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