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我国外汇储备存量充足的情况下,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正从“重审批、轻管理、以批代管”转向“简化手续、放宽限制,积极引导外汇资金合理有序流出”。
资本流出逐步“松绑”
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新规有望近期出台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宋雪莲
你想去境外办厂吗?那好,有好几十个章要盖,历时要两三年。
假使商机尚存,还要满足一个重要条件,那就是手里要有外汇,因为境外投资只能使用自有外汇。没有外汇怎么办?那对不起,你还是不能进行境外投资。
这是1989年前后的情形。如今,国内企业境外投资的高门槛正在逐步降低:外汇资金来源的审核手续已经从11项减少到7项,没有外汇的企业还可以用外汇贷款或者人民币购汇来进行投资。
“1989年的情形和现在已经完全不一样了。我们在总结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正加强与商务部、国家发改委等主管部门的沟通与协调,修改出台《境外投资外汇管理规定》,以期建立一个符合当前境外投资发展实际的、比较规范和系统化的法规体系。”6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司副司长孙鲁军在2007中国企业集团国际年会上,向与会企业透露了这个好消息。
这个可能在近期内出台的新规定,意味着延续了十几年的境外投资管理“重审批、轻管理、以批代管”等老办法有望终结。据孙鲁军介绍,“简化手续、放宽限制,积极引导外汇资金合理有序流出,推动对外贸易和投资便利化已经成为我国外汇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
外汇储备增加利好企业境外投资
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松动,被归功于“外汇储备增加带来的好处。”
据孙鲁军介绍,1994年,我国的外汇储备为516.2亿美元,到了2006年,已经增加到10633亿美元,雄踞世界第一。今年一季度,由于外贸顺差达到惊人的464亿美元,同比增长90%,使同期外汇储备增加了1357亿美元,而去年全年才增加了2474亿美元。
外汇储备的激增,让原来“密不透风”的资本项目流出管制失去了意义。继境内个人购汇简化审批手续、提高购汇额度之后,企业层面的外汇资金境外运营也在进一步放开。
“外汇资源相对充足,正好可以利用这个时机,进一步扩大境外投资资金来源渠道,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用人民币购汇来进行境外的放款。”孙鲁军表示。
鼓励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不仅是产业调整的需要,也是缓解高额外汇储备压力的一个重要举措。
“外汇储备的增加,意味着国家经济实力增强,对外偿还能力增强。”孙鲁军说,但是,外汇储备增加1美元,就意味着外汇市场要抛出等额的人民币。因此,过高的外汇储备也会对宏观经济稳定、物价上行和人民币升值等产生非常大的负面影响。
不过,对于企业境外投资来说,国家外汇大量增长的好处开始陆续显现。孙鲁军说:“从2006年7月1日开始,企业境外投资购汇额度被取消了。也就是说,只要有充足的人民币,在外汇方面就能保证充足的供应,无需再受购汇额度的限制。”
境外投资外汇管理“融冰”之旅
事实上,随着我国外汇储备的快速增长,从2002年年底开始,国家外汇管理局就在浙江、广东、上海、江苏、山东、福建六省市试点,对企业境外投资购汇限制逐渐“松绑”。
“1989年的管理办法是,境内投资主体向境外投资的时候只能使用自有外汇,没有外汇就不能进行投资,但是试点地区的企业境外投资除了可以使用自有外汇以外,还可以使用外汇贷款、政策性贷款和人民币购汇。” 孙鲁军介绍道。
除了投资资金来源渠道扩大之外,境外投资购汇额度也在试点中逐步提高,“2003年的额度是30亿美元,2005年调整到50亿美元。如果实际需要用汇超过额度,还可以予以追加。”
同时,试点不再强制性地要求企业境外投资的利润汇回境内,而是可以留在境外进行增资或是再投资。“这是一项非常好的政策,缓解了境外投资企业的资金难题。”孙鲁军说,原来国家为了保证境外投资企业的利润及时汇回,要求企业按照投资额一定比例缴纳一定的保证金,随着汇回利润保证金制度的取消,已经收取的保证金包括利息都陆续得到了清退。
对境外投资的审核手续也进行了简化。“2003年以前要对境外投资企业实行外汇风险审查,包括国家风险、商业风险和财务风险等。但是2003年以后已经取消了风险审查,风险全部由企业自行承担。”孙鲁军介绍说,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核手续从11项简化为7项,援外项目、全部以实物进行投资的项目以及国家的战略投资项目都不再进行外汇资金来源审核。
“试点取得了良好的效果,2005年5月,试点成果在全国全面铺开。”孙鲁军说。
据商务部部长助理陈健介绍,截至2006年底,我国累计对外直接投资已经达到733.3亿美元,分布在全球163个国家和地区,境外中资企业已经达到10673家。
从审批转向便利化服务
“目前省里可以审核的,就不再报到国家。” 孙鲁军介绍,各省对于企业境外投资的审批权限已经大为扩展,由原先等值的300万美元提高到1000万美元。
此外,“如果企业的境外投资项目需要向境外汇出一定的前期费用,比如包括并购企业时需要按照法律要求交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或者招投标的保证金以及前期的开办费用等,可按投资额的15%汇出,如果15%不够,可以向省级外汇管理局申请。也就是说,不管前期费用的金额大小,审批权都已经下放到了省里。”
对于境外投资企业境外融资难这个最大的难题,国家外汇管理局也出台了相应措施。“由于企业信用问题或者其它问题,境外银行对我国境外投资企业的要求是很高的。为此,我们出台了两项措施缓解境外融资难的问题。”孙鲁军说。
其一,将向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的管理方式,由逐笔审核调整为余额管理,也就是说,在外汇局核准的余额范围内,银行可以自主地根据企业情况对其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无须经过外汇管理局的事前审核;其二,实行余额管理的银行也由原来的仅限于中资银行扩大到了包含外国银行在内的所有具有担保资格的银行,被担保人也由原来的中资企业扩大到所有的境外投资企业。
据孙鲁军介绍,除了有放款余额和期限的限制管理以外,目前还已经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使用自有外汇资金向其境外成员公司放款。“浦东新区和滨海新区还使用了新的政策,可以用人民币购汇进行境外的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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