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成都7月2日电(记者刘海)建筑公司在公共场所施工时未设置任何施工标志或者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时的铁凿尖击伤无辜路人造成伤残。日前,成都市锦江区法院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依法判决被告公司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费用共计13万余元。
2006年3月18日,周某与朋友在成都市某步行街行走时,被在此处施工的某公司工地飞溅出的铁凿尖击伤了左眼,施工现场没有设置任何施工标志或者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周某受伤后,先后在两家医院住院治疗,于2006年8月伤愈出院。其左眼损伤经鉴定为七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该公司支付了周某全部医疗费和部分交通费,其他费用未支付。周某遂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主张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人身损害赔偿费。而被告某公司则认为,对原告陈述的事实经过和住院情况均认可,但对原告主张的部分赔偿费用的标准和计算方式有异议。
法院经依法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被告公司在公共场所施工时未设置任何施工标志或者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导致施工飞溅出的铁凿尖击伤原告周某左眼,造成原告七级伤残,被告作为施工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判决被告公司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费用共计1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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