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国松
如果从未见过陪审团,你会如何想象那些在刑事法庭上拥有罪与非罪的裁决权的平民百姓?既然法律是一个专业性极强的学科,从事法律职业的人都受过良好的专业训练,那么,通过随机抽签而临时组成的公民陪审团,既未系统地学习过法律专业知识,也没有受过任何与审判有关的职业训练,且每个人互不相识,却要将事关被告人的自由、财产,乃至生命的生杀予夺大权交给他们,这如何令人放心呢?
看起来,这实在充满了悖论,公民陪审团就是在这样两难的情境中走到今天。
听多了对陪审团制度激烈争论的各种不同声音,这使我急切地想了解这种备受争议的制度在香港的实践。2006年7月19日上午,距开庭尚有5分钟时间,我坐在第十法庭的旁听席上,等着陪审团入席。从事前公布的案件排期表上可以看到,这是一个谋杀案件,共有9名被告人被指控涉嫌谋杀罪,依照香港的法律,一旦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终生监禁,因此,必须由公民陪审团审判和定罪。
当陪审团成员在书记官的引导下,从陪审团专门使用的侧门进入法庭时,眼前的情景让我吃惊不小——陪审团成员由5女4男组成,不仅很年轻,而且每个人都是一身休闲装束,尤其是几个女孩子,青春逼人,T恤衫、牛仔裤,俨然周末郊游的大学生。再看法庭上的法官和大律师,黑色的法袍、律师袍,浅黄色的假发套,事务性律师照例是西装革履、套裙高跟鞋的绅士淑女打扮。之后,我又先后到过另外两个法庭,陪审团成员的衣着与此相似。
其实,陪审团成员虽属于平民,但他们大多数都是写字楼上班的白领一族,正统的职业装本来就是他们平时的行头,可是,为什么到了绅士淑女云集,被法袍、假发等“精神道具”装饰的法庭上,他们却要换上如此随意的便装呢?这种形式上的反差,是在刻意追求平民社会与法律精英阶层的不同吗?
香港的陪审团制度与它的普通法一样,都是英国的舶来品。但是,早期的陪审团制度存在着很多问题,甚至显示出非常黑暗的一面,成为当权者以人民和法律的名义,进行暴政统治的工具。接下来便是众所周知的事实,英帝国殖民北美,陪审团制度随之被移植到那块蛮荒的大陆。如果以今天的眼光和标准来看,陪审团制度发展得最为成熟的当属美国,一定程度上,与这个脱胎于殖民地统治的新兴国家,人民对权力的极度不信任以及由此而设计的防范手段具有直接关系。
为此,美国联邦宪法第三条规定:“除弹劾案外,一切犯罪由陪审团审判……”第五修正案规定:“无论何人,除非根据大陪审团的报告或起诉书,不受死罪或重罪的审判……”第六修正案规定:“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的审判……”第七修正案规定:“在习惯法的诉讼中,其争执价额超过二十美元,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应受到保护。由陪审团裁决的事实,合众国的任何法院除非按照习惯法规则,不得重新审查。”在宪法中对一项基本权利反复强调,这在世界各国都是少见的。
由于美国系联邦制国家,联邦层面与各州对陪审团制度的设计也有很大不同。以联邦司法的刑事审判为例,它分为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其中,大陪审团通常由23名经过随机抽取的普通公民组成,负责对案情的前期审查,传唤证人等,以决定是否起诉,而如果起诉,则交给检察官办理,陪审团完成使命后解散;小陪审团由12人组成,其职责是对被告人是否有罪作出裁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由法官进行,如果被告人被裁定无罪,审判即行结束,控方不得上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例外)。这种制度设计的出发点,是以大陪审团制约检察官的起诉权,以小陪审团制约法官的裁判权,对国家司法权的防范甚为严密。
与英美相比,香港陪审团制度虽然有上百年历史,但其无论规模还是适用的范围,均无法相提并论。首先,香港各级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时,仅在高等法院原讼庭和死因裁判庭使用陪审团;其次,陪审团只有7人组成(死因裁判庭陪审团由5人组成),法官可以视审理时间长短,将陪审团成员增加至9人。
通常情况下,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根据人民入境事务处提供的名单,每两年的10月份之前编制一份陪审员临时名单,并通过政府的宪报、新闻媒体予以公布。然后,司法常务官每星期以随机抽选的方式,从已经公布的名单中抽出若干陪审员,供法庭选择。被抽中的人士,将会接到法庭提前发出的传票通知,在指定的日期前往高等法院或死因裁判庭报到。
根据香港《陪审团条例》,年满21岁、未满65岁的香港居民,精神健全且无任何不能出任陪审员的伤残情况,品格良好,能够掌握法庭审理时使用的语言(中文或英文),即符合陪审员条件。
鉴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绝大部分政府公职人员、议员、法官、律师、纪律部队人员、媒体编辑和职员、医生、大专院校在校学生等,可以获得豁免出任陪审员。除此外,以工作繁忙等为理由提出豁免请求的,一般不会获得批准。对符合条件而拒绝担任陪审员,或雇主歧视、解雇担任陪审员的职员,将会受到刑事检控及罚款的制裁。
最后一道程序,司法常务官根据当天开庭需要的陪审团人数,将已经被传召到法院等待的候选人的名单放入票箱,由书记官在法庭上当场抽签选出陪审团成员。对被抽中的“准陪审员”,被告方除了可以不说明任何理由地行使5次否决权外,控辩双方还能有理由地反对任何人出任陪审员,直到选出双方认可的陪审团为止。有时,法官认为某个陪审员能力实在太差,不足以履行职责,也会下令将其从陪审团名单中剔除。
香港是一个高度商业化的社会,有幸成为陪审团成员,在“分享”神圣的司法权,并且受到法律洗礼的同时,对很多人而言,也意味着个人为公共利益付出巨大的代价。就像我去旁听的这起谋杀案,法庭已经马拉松似的审理了60天,而案件的排期表上还有30天,陪审员每天照例要到法庭“上班”,其中到底付出了多大的牺牲,或许只有亲身经历才能体会到。
(待续,作者系本报高级记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