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7月3日电 (记者毛晓梅 王文帅)记者3日获悉,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日前与中国保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级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充分认识医疗责任保险的重要性,引导医疗机构树立正确的风险意识,充分利用保险等经济手段,有效化解医疗风险。
医疗责任保险是具有很强社会公益性的险种,其投保人虽为医疗机构,但一旦发生医疗事故医疗过失等造成患者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时,将由保险公司及时对受害人给予赔偿。在西方发达国家,投保医疗责任保险已成为医方转移执业风险、应对医患纠纷的通行做法。
近年来,随着中国法制环境的日趋健全和人们维权意识的逐步提高,医患纠纷呈现新的特点,医患关系有待进一步和谐。
目前中国北京、上海、青岛、昆明等城市都已开展了医疗责任保险试点,取得了一定成效。此次《通知》的出台,是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通过试点,建立统一的医疗责任保险”精神的具体体现,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优化医疗执业环境要求的重要举措。
《通知》对各级卫生和中医药管理部门以及各地保险监管部门推动医疗责任险开展提出了指导性要求。
《通知》指出,各地保险监管部门要引导保险企业积极进行产品创新,充分考虑医疗卫生服务的特点,以“公平公正、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设计条款、科学厘定费率,满足多样化医疗责任保险需求。指导保险企业积极推进服务创新,增强服务意识,并加强业务管理和风险管控。
《通知》强调,要本着“积极探索、稳步推进”的原则,积极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尚未开始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地区,可选择部分地区或者部分医疗机构先行试点,待取得一定经验后再逐步推广;已经启动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地区,要努力探索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医疗服务水平和保险经营水平相适应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通知》还对制定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方案,建立卫生部门和保险业信息沟通和联系机制,加强宣传与培训等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
(责任编辑: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