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英九特别费案,公诉检察官3日扩大打击面,以流浪犬“马小九”使用特别费九千九百元新台币核销问题,认为马英九事后“缴还”该笔款项,足证首长特别费不论是检据、领据核销,都该实报实销。
据台湾《中国时报》报道,马英九则澄清,领养流浪犬是政府的公务倡导活动,他并举高雄市为例,相关费用本来就该政府支出。
检察官是在昨日反诘问证人孙振妮时,以她曾就“马小九”核销问题上签呈,当庭进行诘问。
孙振妮表示,马英九原本不知道“马小九”特别费核销问题,直到调查局台北市调查处接获检举进行了解后,马才知道这事,并询问承办人员怎么会用特别费核销,指示市长办公室主任该用私人款项缴交。由于马英九不知如何核销,她才会上签呈。
马英九则说,“农委会”和北市府在1999年一项认养流浪犬活动中,他和当时的“农委会”主委彭作奎,各自领养一只,分别取名“彭小奎”、“马小九”,因动物检疫所告知尚未检疫,那两只流浪犬就暂留动检所。
马英九说,1999年九月二日,他的太太周美青开车去接“马小九”,动检所告知费用会送到市长室请款;“我则以为太太已经支付,我们两人都误以为钱是自己出的。”七年后传出特别费核销“马小九”,才知当初动检所将单据送到台北市长办公室后,承办人员就以特别费支出。
马英九并以高市为例表示,倡导民众认养流浪犬,相关检疫费用约一万元新台币,要让民众乐于认养,本来就由政府支付,“我和太太认为,‘马小九’等于是家中一分子,费用本来就该自己出,在知道真相后,就决定要自己出。”马英九强调,他以私人款项支出该费用,是增加政府的收入,并非缴还。(千寻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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