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列入市卫生局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药械生产、经营企业,自卫生行政部门作出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决定之日起两年内,本市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购入该企业生产或经销的药械,并禁止该企业参加集中招标采购活动。
”这是从即日起在全市卫生系统正式施行的《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下称“规定”)作出的明确规定。
为进一步净化医疗市场,从严整治药械购销中的腐败行为,从源头上刹住商业贿赂风气的蔓延,市卫生局根据卫生部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要求,经过反复调研,专门制定“规定”,明确规定凡列入不良记录的企业,两年内所有药械禁止在申城医院购销使用,并对认定属于商业贿赂的行为做了具体规定和划分:
———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由纪检监察机关以贿赂立案调查,并依法认定有行贿行为并作出处理的;
———因行贿行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物价检查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
———医疗卫生从业人员在医药购销活动中因收受商业贿赂被司法机关判决(或者虽已免于起诉但被司法机关认定有受贿事实)、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案件中所涉及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行贿的。
《规定》中指出,总公司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其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不与总公司共同承担相应责任;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总公司不共同承担相应责任。
《规定》还明确,本市医疗卫生机构在与药械生产、经营企业或代理人签署药械等采购(招标采购)合同时,应在合同中列明有关企业承诺不从事商业贿赂行为的条款及有关企业一旦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后,购销合同将被解除并承担违约责任的条款。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药械采购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收受药械生产、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执业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本市医疗卫生机构凡违反本实施意见规定的,一经查实,追究相关责任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宋国梵陈青)(文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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