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0月1日起,上海市将施行《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新规定改变了目前只能通过单位、组织、法院申请欠薪垫付的做法,被欠薪的员工本人可以申请垫付欠薪,垫付的欠薪既包括被拖欠的工资,也包括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员工最高可以得到相当于6个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欠薪垫付。
将实施的新规定,将原本要求300人以下小企业缴纳欠薪保障金,改为全市所有企业都必须缴纳欠薪保障金,纳入欠薪垫付。
新规定明确,欠薪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以及和其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拥有欠薪企业10%以上股份者,月工资超过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三倍者,以及累计欠薪数额不到200元者,均不属于垫付对象。
新规定还增加了欠薪保障费征缴的力度:企业未按规定缴纳欠薪保障费的,由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滞纳金,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滞纳金并入欠薪保障金。如果提供虚假资料或虚构事实骗取欠薪垫付款项,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责令其退还;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与实施欠薪保障有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黄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