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曲靖农村离婚探视权案调解率下降 |
调查显示 农村离婚探视权案件上诉率上升
本报曲靖(云南)7月5日电 农村离婚探视权案件的调解率,已经从2004年的83.3%下降到目前的50%,而上诉率则已从0上升到18.7%。这是记者今天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的数字。
曲靖市中院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的一项调查显示,农村离婚探视权类案件具有当事人文化素质普遍偏低,矛盾对抗激烈,有的孩子不愿接受探视等特点。
法官详解农村离婚探视权纠纷蹿升缘由
新闻延伸
“离婚时说好了我随时都能看孩子,可现在她却不让我看!”一名男子气愤地说。
“孩子小,像他这样的探视简直是‘骚扰’,对孩子没好处!”一名女子针锋相对。
在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记者见到一对走下法庭的离婚者,正急着向办案法官阐述自己在孩子探视权问题上的立场。
男的是来自曲靖市会泽县的张荆。他告诉记者,2004年8月他与王菊离婚,女儿判给了对方,张荆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此后,张荆经常去看孩子。
“可到了2006年12月,为了一点儿争执,王菊就突然不让我见孩子了。”不能接受这一现实的张荆,为了争取探视孩子的权利,与前妻再一次走上了法庭。
办案法官告诉记者,法庭调解不成,依法判决张荆每月探视孩子两次,直到孩子独立生活为止。可是,王菊常常以各种理由干扰判决的执行,执行法官也很为难。时至今日,二人还经常就探视权一事,来法院找法官解决。
据了解,像这样因离婚后探视孩子引发的纠纷,近年来呈上升趋势,往往使离异怨偶旧恨添“新仇”。探视,这一离婚副产品造成的社会问题,越来越引人关注。
文化素质低经济条件差引发探视权纠纷
仅读到小学三年级的农村妇女张花,离婚后偶尔见儿子一面,还要被前夫家人辱骂厮打。她哭着问法官,“难道看一眼娃都不行吗?”而抚养孩子的前夫(同样只有小学文化)则宣称:“儿子随我的(私有财产),(不让他妈妈看他)这是对孩子的最大保护。”
在曲靖市中院对农村离婚引发的探视权案件进行的调研中发现,此类案件的当事人普遍文化素质偏低。
在调研的160起案件中,当事人高中文化程度的仅有10人,占6.2%;初中文化程度的仅20人,占12.5%;小学文化程度的为60人,占37.5%;文盲半文盲的高达70人,占43.7%。其中有140人居住在农村,占87.5%;20人居住在县城或乡镇城郊结合部,占12.5%。其中夫妻一方为山区农民的有60人,占37.5%。
曲靖市中院调查发现,有高中初中文化程度的当事人大多较通情达理,允许对方探视孩子,而文化素质较低的则反之。
调查还发现,受经济条件的制约而引发的探视权纠纷,也不在少数。
罗平县的张女士在儿子和财产均留给前夫后,独自外出打工。由于没有技术特长,打工收入仅够维持个人生计。几年后,好不容易攒钱回家看孩子,却遭到拒绝。
2003年8月,杨俊与王丽协议离婚,6岁的女儿由母亲王丽抚养,杨俊每月付给抚养费100元,每周六可以接孩子回家,下午送回。离婚后的第一个周六,杨俊去看孩子,吃了“闭门羹”,此后几次都被拒之门外。孩子的外婆还隔着门对他说“以后不要再来了”。一气之下,杨俊不再给付孩子的抚养费,由此引发纠纷。
审理了多起这类案件的曲靖市中院法官马顺泽介绍说,在农村,女方通常缺少固定收入,孩子判给男方,她们拿不出抚养费,多以放弃对陪嫁物品的所有权作为一种补偿。在此情况下,双方当事人都形成谁养孩子谁就有对孩子的垄断权的错误意识。
农村离婚探视权案件存在五种情形
曲靖市中院分管民事审判的副院长陈俐君对记者说:“探视权对于农村尤其是交通不便的落后山区的离异夫妻,还是一个全新的概念,我们发现,这类案件主要表现为五种情形。”
封建传统思想严重,把孩子尤其是男孩当作传宗接代的工具。如果男孩由男方直接抚养,女方探视孩子时,男方会认为女方想借机把孩子“抢”走,特别是一方因种种原因已不能生育的,另一方排斥对方接近孩子的情绪就特别强烈。
如果离婚是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的过错造成的,那么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便把不让其探其视孩子当作报复、惩罚对方的武器。
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把孩子当成自己的私有财产,对方探视孩子被认为是对其权利的侵犯,想方设法阻碍对方行使探视权。
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对孩子进行错误的教育和引导,使孩子对不直接抚养的父亲或母亲感情淡漠,导致孩子拒绝接受对方探视。
富源县的罗女士与张老奶之子王先生离婚后,一岁半的女儿小凤由王先生抚养。后来,王先生做了别人的上门女婿,小凤便与张老奶生活,形成了较为和睦的家庭关系。10年后,罗女士为了能和女儿在一起,多次找到以前的婆婆,要求探望女儿。遭到拒绝后,将婆婆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时征询了被抚养人小凤的意见。她明确表示,要随奶奶生活。法庭据此判决驳回罗女士的诉讼请求。
此外,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又重新组成新家庭的,新成员担心孩子会成为引起对方与原配偶旧情复发的纽带,故意阻挠另一方探视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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