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规定的假药和《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假药,其内涵和外延存在差异。《药品管理法》规定,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为假药;《刑法》则规定,假药是指已造成和足以造成人体伤害的药。
上海、浙江等地假药销售猖獗。据当地食药监部门的有关人士介绍,目前,在一些地区已经形成一条“投资小、风险低、超高利润”的黑色产业链。
据了解,假药利润能够达到8-20倍。以假冒“万艾可”、“西力士”、“艾利达”等为例,其生产成本每粒为4元-5元,批发商开出的批发价一般为每粒10元左右,到了上海凯旋门保健品市场之类的专业批发市场,其价格涨至每粒25元-30元,保健品商店对外售价在每粒80元-120元左右。
目前假药生产已改为“小型化、地下化、农村化”等方式。据知情人介绍,目前假药加工一般都是手工加工包装;如果要生产胶囊,购买药品胶囊板自己加工或者直接找地下作坊,用压板机进行加工;如果自己怕麻烦或者量比较大的时候,可以找一些正规的医药生产企业、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甚至医院、诊所的制剂室,一些这样的单位承揽来料加工业务。
目前,假药的重要流通途径是物流,绝大部分假药制售者通过铁路、公路、邮寄、快递公司等物流渠道进行假药流通。在陕西省咸阳市,当地食药监部门在查处中发现,除通过邮寄和公路运输等渠道发出的假药外,仅通过铁路发往全国各地的假药最多时可达到每天数千件。
据杭州市食药监局稽查支队队长周铭介绍,该局2006年度10大药械案件几乎都涉及通过铁路、公路、邮寄、快递公司等物流渠道运输假药的问题。
现实中,为了承揽生意应对市场竞争,多数物流企业疏于对所运物品进行查验,这给假药流通提供了可乘之机。各地食药监部门执法人员纷纷建议,国家应尽快出台统一、规范的操作方法,加强对物流渠道的管理,如对特殊物资的运输要接受特殊行业主管部门的检查,特别是食品、药品、保健品在运输过程中必须实行先行检查,以堵住目前的漏洞。
“食药监部门执法是行政执法,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不少困难。”上海、浙江两地食药监部门的执法人员不约而同地表示。
据了解,食药监人员在执法中常遇窘境。例如,由于执法不得进入民宅及店铺生活区,制售假药者往往把假药放在民宅或生活区内,导致执法人员不能直接进入,只能寻求公安机关协助,制售假药者从而有时间进行转移;制售假药者的网站、电话、账号等是可以用来确认制售假药数量、金额的重要证据,食药监部门对此没有必要的取证手段;《药品管理法》中只规定当事人有义务配合检查,对配合到什么程度没有限定范围,于是一些当事人消极对待检查。
另外,《刑法》规定的假药和《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假药,其内涵和外延存在差异。《药品管理法》规定,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以假药论处。《刑法》规定,假药是指已造成和足以造成人体伤害的药。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多数假药难以直接判定伤害程度及伤害事实,这种现象导致不少行政执法中按照制售假药处理的案件到了刑事处理阶段,只能以制售假劣商品进行处理,有的甚至达不到《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可对查获的制售假药者处以涉案金额2-5倍罚款的处罚力度。
由于以上这些原因,制售假药行为屡禁不止,屡打不绝。有关人士呼吁,国家相关部门应该尽快出台相应的措施,彻底切断假药制售这个黑色产业链。 (来源:人民网-市场报)
(责任编辑:黄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