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合肥7月6日电 (记者刘杰)将于今年12月实施的《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规定了采矿企业要承担的环境治理责任。因开采矿山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由采矿权人负责治理恢复,治理恢复费用列入生产成本,违者将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并明确规定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今年12月份起,凡申请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申请人均要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违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编制,逾期未编制的,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对在条例实施前已关闭或废弃的矿山,由矿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对其矿山地质环境进行治理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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