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刑讯致人伤残公安局赔偿21万元
本报讯 7月2日,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居民何其明接到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决定书:由赔偿义务机关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赔偿请求人何其明人身伤残赔偿金、医疗费、伤残鉴定费等共计21万元。
1997年1月6日,西固公安分局民警马海禄、闫文生在侦查一盗窃案时,将嫌疑人何永吉、何其德、何其明父子3人带回西固城派出所中路警务区审查。在审查中,何其德、何其明承认参与了盗窃,但何氏兄弟的父亲何永吉坚称自己没有参与。之后,经西固分局批准,3人于1997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后经西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2月27日被逮捕。同年7月25日,何永吉因病重被取保候审,8月27日死于家中。9月3日,何其德、何其明被西固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1998年9月28日,西固分局决定撤销3人的犯罪嫌疑人身份。2000年10月25日,经兰州某医院作出司法鉴定:何其明患拘禁性精神障碍,构成六级伤残;何其德视力下降。
随后,何氏兄弟向有关部门举报其在被审查过程中遭到了办案民警的刑讯逼供并被屈打成招,同时他们向法院提出了国家赔偿。2000年12月,兰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刑事赔偿决定书,决定由西固区人民检察院赔偿何永吉、何其德、何其明被羁押期间的人身自由赔偿金22477元。
2006年9月,兰州市中院判决:被告人马海禄、闫文生刑讯逼供罪罪名成立,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2006年12月,何其明的母亲向西固分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要求西固分局赔偿各项费用共计23万余元。西固分局于2007年3月作出赔偿何其明各项费用11万元的刑事赔偿决定。何其明不服,经复议后,向兰州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
记者 周文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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