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晚报网4月11日讯
(记者任林林)昨天,原琼中县公安局拘留所协警文福等人涉嫌对犯罪嫌疑人李基益刑讯逼供致其死亡一案在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在经过整整一天的开庭审理之后没有当庭宣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12月13日中午14时许,被害人李基益窜至琼中县党校宿舍,盗走被告人文福(时任琼中县公安局县城派出所协警员)的太子牌摩托车。正在午休的文福发现后向该派出所领导报告,并和副所长吴淑勇开摩托车追赶李基益并将其抓住。下午3时许,李基益被带回县城派出所。
刑警队员到达前,负责看守的保安员李武和协警许仁文对李基益作简单问话,李武边问边打李基益的耳光。
下午3时10分左右,被告人王南雄(时任琼中县公安局县城派出所副所长)、郭仁育(时任琼中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一中队副中队长)、文福相继来到会议室,由郭仁育、王南雄、陈长郁(时任琼中县公安局刑警大队队员)进行审讯。在询问过程中,因李基益不说实话,李武便半蹲着挥拳击打李基益头部,还脱下皮鞋敲打李基益耳朵两侧;文福、许仁文也用脚踢打在李基益身上。郭仁育见状说:“不要打人”,但制止不力。李基益被殴打后交待了盗窃摩托车的事实。约下午4时许,陈长郁准备制作笔录时,发现李基益昏迷,便向郭仁育汇报,郭仁育便让王南雄找县中医院医生来检查。约下午5时左右,李基益被送到医院抢救,于次日凌晨4时因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李基益系生前因头部受到钝器外力作用造成颅脑损伤死亡。
2006年10月8日,被告人李武到琼中县人民检察院投案。
公诉机关海南中级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武、文福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被害人李基益,致人死亡,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仁育、王南雄身为办案人员,负有维护审讯场所及保护被审对象人身安全的职责,在被告人李武、文福殴打李基益时制止不力,造成李基益被殴打身亡,应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海口晚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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