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及其相关法,毫无疑义地应划归为社会法的体系。社会法以社会利益为本位,以社会公平为价值追求,并注重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关怀和照顾。劳动合同立法不但是我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构建和完善,同时也是一次社会法及其应用的全民普法活动
《劳动合同法》已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其向劳动者倾斜的立法理念和基本制度设计彰显了其追求社会公平正义的社会法的显著特征,为劳动合同法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作了明显的界定: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属于社会法的类别。
同时也因此次的劳动合同立法及其在立法过程中的热点问题的争论,为我国社会法学理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为我国社会法学知识的普及和繁荣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在2001年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李鹏委员长在其工作报告中,提出了中国法律部门的划分问题,“关于法律部门,法学界有不同的划分方法,常委会根据立法工作的实际需要,初步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划分为七个法律部门,即宪法及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2003年4月26日,吴邦国委员长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的讲话中重申了这一体系和法律部门分类。
根据这一分类,劳动法及其相关法、社会保险法……毫无疑义地划归为社会法的体系范畴。
可以说,世界各国的发展历史也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单纯强调契约自由,单纯强调法律平等和程序正义而忽视社会上人与人之间的强弱之分,忽视资本与劳动力之间的不均衡和强弱悬殊的差别,必然会带来各种各样的社会问题。
社会法的产生恰恰是由这些社会问题所引起和促进的,其社会法律的功能也逐渐由法的被动解决现实社会问题朝着主动预防社会问题的产生的方向发展,并以社会权利平衡和抑制私权利的方式参与国家和社会的民主、政治及经济生活。
因此,社会法以社会利益为本位,以社会公平为价值追求,并注重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关怀和照顾。这与中央十六大报告所提出的“以人为本”的治国理念和现代社会的人权观完全相符。因而,顺应社会发展规律而不断兴旺成长的社会法成为了继公法、私法之外极其重要的第三法域(第三法域之说仅仅是理论界的一种观点)。此次的劳动合同的立法及其最终的出台,也深刻地揭示和说明了这一点。
在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过程中,一个引起社会各界广泛争论的问题就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双保护还是单保护、是平等保护还是倾斜保护的问题,其实,无论片面强调哪一方,都把这个命题简单化、绝对化了。
任何一类部门法,都必然保护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合理的权益,劳动合同法亦不例外。但是劳动合同法立法,无论是从该法的基本目的———解决劳动关系领域特别是劳动合同制度建立和实施过程中的现实问题,还是法的社会层面———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正,促进社会和谐的意义上来讲,必然会考虑到社会各方利益的平衡:资本与劳动力所有者的平衡,政府追求经济发展与社会全面和谐发展的平衡,企业利润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平衡,社会公平正义与社会分配(包括初次分配和二次分配)的平衡,社会弱势群体与各种既得利益集团之间利益的平衡。
立法在这种平衡之中,必然要体现法律的本质特征和基本价值———追求公平正义和向弱者倾斜。而这正是现代意义上社会法的本质特征的体现,通过公权力和社会权利对私权利(在这里体现为资本权利、资本经营者的权利,以及一些被异化的变质的“公权力”)的干预和强制性规范,从而预防和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因意思自治、契约自由、表面平等、程序平等所带来的社会问题,以达到社会公正、和谐发展的目的。
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律体系的重要的专门法。劳动法是为解决在劳动关系领域内劳动保护远未达标、矿难频发、超时加班加点、职业病危害广泛存在、劳动者工资水平低下、拖欠和克扣劳动者工资、社会保险体系尚未建立等而引发的带有普遍性的社会问题。
世界各国的发展历史说明,这些问题是不可能简单地按照传统私法的“意志自由”、“意思自治”原则加以解决。形式上平等、实质上不平等的社会关系,不仅需要公权力和社会权利在利益分配上进行干预,而且更要在劳动者权益保障和权利救济方面作出特殊的制度安排,形成和强化必要的倾斜和更为有效的程序设计,以最终追求并实现社会学意义上的结果正义和社会和谐。如果我们认真地解读和分析一下《劳动合同法》的全文,可以说其中各个章节的制度设计、法律责任和最终的救济渠道均体现了社会法的本质特征。
劳动合同立法不但是我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构建和完善,同时也是一次社会法及其应用的全民普法活动,我们期待作为社会法的劳动合同法能够深入人心并得到广泛的贯彻遵守和执行———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进而推进我国社会的全面和谐和繁荣稳定。(关彬枫)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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