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目前已将人民调解法列入今年的立法工作计划,司法部正在抓紧立法调研和草案起草工作。这是日前召开的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传出的信息。
以前,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没有法律约束力,造成了人民调解员积极性不高、法院受理和审判法律依据不足等问题。
200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2002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约束力: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司法部同时也出台了《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
据介绍,青海、陕西两省人大常委会已分别于前年和去年通过了人民调解工作条例,解决了许多重大问题,促进了人民调解工作发展。
司法部要求,要立足人民调解的性质和特点,结合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实际情况,着眼于提高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大力推进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要健全完善人民调解工作流程,明确受理、调解、履行等环节的具体要求,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程序。健全完善人民调解员行为规范,严格人民调解工作纪律,避免随意性,保障公正性。(记者王斗斗倪晓)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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