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奥委会2008年奥运会火炬手选拔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各厅、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做好中国奥委会2008年奥运会火炬手选拔工作,根据北京奥组委北京奥运会火炬手选拔计划》的安排,结合中国奥委会实际情况,现将中国奥委会制定的《中国奥委会2008年奥运会火炬手选拔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你们严格按照本安排,加强对选拔工作的组织领导,并结合地方实际,做好2008年奥运会火炬手选拔推荐工作。
(总局章)
二OO七年七月五日
中国奥委会2008年奥运会火炬手选拔工作安排 为做好中国奥委会2008年奥运会火炬手选拔工作,根据北京奥组委《北京奥运会火炬手选拔计划》的安排,结合中国奥委会实际情况,现就中国奥委会火炬手选拔工作安排如下:。
一、火炬手名额
根据北京奥组委火炬手名额分配比例,中国奥委会参加2008年奥运会火炬传递活动的火炬手为1880名,其中包括50名登珠峰火炬手(该50名火炬手由奥运火炬珠峰传递领导小组提出人选并按程序报中国奥委会审批),因此,本次选拔火炬手的实际分配名额为1830名。
二、选拔方式
在确保奥运会火炬手选拔过程“公开、公正、透明”的基础上,为保证中国奥委会火炬手选拔工作精炼高效,保证所选拔的火炬手具备较高的整体素质,拟采用组织系统推荐的方式进行。
三、工作机构
成立中国奥委会奥运火炬手选拔工作小组。
组长:胡家燕(国家体育总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中国奥委会副主席);
副组长:盛志国(国家体育总局群体司司长、中国奥委会副秘书长)
成员:高小军(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副主任)
刘国永(国家体育总局群体司副司长)
潘志琛(国家体育总局竞体司副司长)
褚
波(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副司长)
温
文(国家体育总局宣传司副司长)
刘宝利(国家体育总局外联司副司长)
张天白(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副司长)
工作小组负责制定中国奥委会选拔、推荐火炬手的工作计划,对由中国奥委会分配到各部门(单位、地方)推荐的奥运会火炬手候选人进行审查和评议,在报经中国奥委会主席办公会通过后,按照北京奥组委的具体时间要求上报。
四、选拔范围
根据北京奥组委关于中国奥委会火炬手选拔范围的意见,结合中国奥委会的实际,中国奥委会火炬手选拔范围面向全体体育界人士,包括各项目杰出运动员、教练员和为中国体育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体育工作者(包括符合条件、身体健康的离退休人员)。
为保证中国奥委会火炬手的纯洁性和良好社会形象,凡受到过各种形式的党纪、政纪处分、刑事处罚以及在国内、国际比赛中,由于违反赛风赛纪、使用兴奋剂等受到过业务主管部门处罚的人员,不得推荐选拔为火炬手。
火炬手候选人应符合北京奥组委确定的身体健康条件,具有独立完成400米火炬传递的身体素质和能力。
五、火炬手名额分配原则和分配办法
根据北京奥组委的每日传递城市安排和每日火炬手数量分配,中国奥委会选拔的火炬手将从2008年5月4日开始至8月8日,分别参与在全国各城市组织开展的火炬传递活动。为保证火炬手方便参与各地的传递活动,各省(区、市)体育局根据分配名额并按照本安排负责推荐产生本地火炬手候选人,并报中国奥委会火炬手选拔工作小组评审;各省(区、市)运动员和在国家队任职的教练员(人事关系在地方)火炬手由各地体育局选拔产生,代表中国奥委会参加在当地组织的火炬传递活动,不在总局在京单位名额中产生;为保证奥运会备战工作,各省(区、市)在国家集训队的运动员,原则上不参加本次火炬手选拔活动,确有必要参加的火炬接力活动运动员人选,由中国奥委会和国家体育总局另行研究决定。
中国奥委会本部(北京)选拔的51名火炬手由在京各单位推荐产生,只参与北京的火炬传递活动。51名火炬手具体选拔办法及名额分配另文下发。
六、中国奥委会火炬手标准
(一)热爱祖国,热爱奥林匹克运动。
(二)实践北京奥运会举办理念,为建设和谐社会作贡献。
(三)在本职岗位做出突出成绩,或自身经历对于他人有教育和激励意义。
(四)热心志愿服务,品德高尚,乐于奉献。
(五)为推动奥林匹克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或在奥运会历史上取得过优异成绩。
七、选拔计划公布方式
本次火炬手选拔计划采用以下两种方式进行,一是在中国奥委会官方网站发布;二是由国家体育总局和中国奥委会办公会议确定后,直接向各省(区、市)体育局和在京各单位下发选拔火炬手的通知。
八、评审办法
本次火炬手推荐选拔必须严格按照分配名额、选拔范围、选拔标准,紧紧围绕“和谐之旅”的主题进行等额推荐,各省(区、市)体育局要充分依靠行政组织体系,面向广大体育工作者,采取自上而下布置,自下而上组织推荐提名,履行评审程序,完成火炬手选拔工作。各单位推荐火炬手按如下评审程序进行:
(一)被推荐的火炬手候选人如实填写由本人签字《火炬手候选人报名表》、《火炬手候选人登记表》、《火炬手候选人承诺书》等材料(见附件,相关表格可在国家体育总局网下载),并提供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
(二)候选人所在法人单位、或劳动人事关系存放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对候选人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逐级上报,汇总到省体育局;
(三)各省(区、市)体育局按照本安排制定的火炬手标准,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在联合公安部门对候选人进行安全背景审查的基础上,提出审核意见,报中国奥委会火炬选拔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体育总局群体司);
(四)中国奥委会火炬手选拔工作小组对各地上报的候选人进行评审,并提交中国奥委会主席办公会议审核确认后,按照规定时间报北京奥组委。
九、火炬手获重复提名的解决办法
如果某个火炬手获得总局、各地体育局和火炬接力赞助商同时选拔提名,则该火炬手代表哪个选拔主体将尊重火炬手本人的意见。无论火炬手被几个选拔主体提名,其成为火炬手的机会只有一次。
十、选拔工作进度安排
序号 |
时间 |
选拔工作内容 |
1 |
2007年7月5日至7月10日 |
公布和下发中国奥委会火炬手选拔工作安排。 |
2 |
2007年7月11日至8月20日 |
各单位、各省(区、市)体育局根据《选拔工作安排》进行火炬手候选人提名推荐,确定火炬手候选人名单,并整理好相关材料。 |
3 |
2007年8月21日至31日 |
各选拔单位和各省(区、市)体育局向中国奥委会火炬手选拔工作小组办公室报送火炬手候选人材料。 |
4 |
2007年9月1日至9月20日 |
中国奥委会火炬手选拔工作小组对火炬手候选人材料进行审查。 |
5 |
2007年9月21日至10月20日 |
中国奥委会火炬手选拔工作小组审议火炬手候选人名单并提交中国奥委会主席办公会议确定。 |
6 |
2007年10月30日前 |
中国奥委会火炬手候选人名单提交北京奥组委。 |
(责任编辑:黄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