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黑龙江省人事部门获悉,省人事厅日前拟定《关于组织新录用公务员到基层锻炼的实施意见》,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定新录用公务员到基层锻炼一年。
据了解,为提高新录用公务员综合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树立“执政为民”理念,同时也为了实现人事部门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我省拟定自2007年起,新录用到省、市(地)机关,尚无基层工作经历的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到基层锻炼一年。
新录用公务员到基层锻炼,由所在的机关单位负责制定具体计划,落实锻炼单位。锻炼地点一般应选在本机关对口的县级基层单位—,也可选择与职位职责相关的所属企、事业单位。省垂直管理系统新录用公务员由省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在本系统基层进行安排。工作安排原则上应与新录用公务员所任职位相适应。到基层锻炼人数较多的单位,可分期、分批组织进行。县级机关新录用的公务员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从事特殊专业或特殊岗位的公务员除外。另外,2006年以前录用的尚无基层工作经历的公务员,可由各单位根据情况自定。
新录用公务员到基层锻炼时间一般在初任培训结束后的试用期内进行,特殊情况可在试用期结束后进行。锻炼期间,因事因病请假或其他原因离开基层单位累计超过30天的,要相应延长锻炼时间。
对下派到基层锻炼的新录用公务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由派出单位和接收锻炼的基层单位共同负责。锻炼期满后,派出单位的人事(干部)部门会同基层单位,要在个人总结的基础上",参照《黑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内容标准,对新录用公务员接受锻炼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优秀或合格的,将装入本人档案,作为公务员基层工作经历以及晋升使用的重要条件、依据。考核不合格的,如属于试用期内下派锻炼的,经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取消其录用资格。(贾辉) (来源:黑龙江日报)
(责任编辑:黄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