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省纪委、省监察厅作出给予赵詹奇开除党籍、行政开除的决定。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4年至2006年期间,被告人赵詹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招投标、工程建设等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单独或者通过其子或情妇汪某,以“咨询费”、“业务费”及“借款”等名义收受他人所送钱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20余万元。
法院认为,赵詹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2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赵詹奇受贿数额虽特别巨大,鉴于赃款基本可予追回,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等情节,对其可予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来源: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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