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执法不作为或乱作为本市制定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将于近期公布实施
28种行政违法行为今明确
执法人员违法执法情节严重将被取消执法资格故意违法执法将被从重处理
本报讯 (记者李洁) 今后,出现违规乱收费,依法应给予行政赔偿、补偿,不予赔偿或者补偿等28种行政违法行为,执法部门或执法人员将被追究责任。
今天上午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针对行政机关不作为或乱作为不能及时受到追究的问题,本市制定了《北京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划分出28种需要追究责任的行政违法行为。该办法已获市政府通过,近期将公布实施。
这意味着,今后,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如果违法执法,将被追究行政执法责任。其中,执法人员违法执法情节严重的,将被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办法》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故意违法执法的;拒不纠正违法执法行为的;一年内被追究两次以上行政执法责任的;违法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
13种行政执法乱作为的行为
一、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行为的;
二、未按照规定履行调查取证、告知、听证等法定程序,做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决定的;
三、超越行政执法职权的;
四、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五、违反规定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
六、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做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的;
七、违反规定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查封、扣押、没收、征收的财物的;
八、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
九、不具有行政处罚执法资格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执法证件的;
十、违反规定乱收费,或者要求行政相对人接受有偿服务、购买指定商品以及承担其他非法定义务的;
十一、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征收,未按照规定制作法律文书、使用合法票据的;
十二、刁难、谩骂、殴打行政相对人的;
十三、其他违法或者不当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
15种行政执法不作为的行为
一、对依法申请的行政行为,不按照规定履行受理、审查、决定等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履行检查、检验、检测、检疫等监督职责的;
三、对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未予处罚或者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四、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后,不按照规定履行调查、处理等职责的;
五、应当履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和财产权等法定职责,而拒绝履行的;
六、依法应当给予行政赔偿、补偿,不予赔偿或者补偿的;
七、行政相对人询问有关行政许可、行政给付条件、程序、标准等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拖延或者拒绝答复的;
八、不按照规定履行执法协调职责或者配合协调工作的;
九、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达成一致的执法协调意见的;
十、未按照规定开展行政处罚执法资格培训、考试等管理工作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做好制定实施方案、建立配套制度等法规、规章实施准备工作的;
十二、未按照规定对法规、规章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定期评估的;
十三、未按照规定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的;
十四、未按照规定建立案卷评查制度、组织开展案卷评查工作,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案卷评查的;
十五、其他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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