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浙江龙泉7月12日电 (钟新)2007年7月11日,搜狐、新浪等网站转载了来源于南风窗的一篇署名文章,报道称“
浙江农民告赢省政府打赢与政府间的土地官司”。今天,浙江龙泉市政府有关方面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文章的许多内容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
在龙泉市政府法制办,记者看到了那份长达十三页的国务院行政复议裁决书,上面内容如下:
申请人:张丽锋、管礼全、管新年等83人
浙江省龙泉市龙渊街道一村村民
被申请人: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吕祖善省长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浙土字A2005第10001号征地决定。
据龙泉市政府法制办主任郑向东介绍,国务院法制办曾经两次派调查组来浙江龙泉调查,并在此基础上于今年二月份作出了(国复200712号)的最终裁决,裁决结果如下:一、将被申请人浙土字A2005第10001号征地决定中龙渊街道一村15.4228公顷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地类由未利用地变更为耕地。二、责令被申请人完善批准征收耕地的相关手续。
龙泉市政府法制办主任郑向东说,从裁决书来看,国务院并没有撤销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的浙土字A2005第10001号征地批文,而仅是对其中地类认定的变更,实质上是维持了省政府的征地具体行政行为,但要求完善批准征地的相关手续。应该说政府并没有“输了官司”,而村民也并没有“告赢政府”。
对于该文中“从2007年2月这一纸国务院裁决书下来之后,政府不再提起我们的土地征收一事,我们可以安心地在自己的土地上继续耕种”的说法,龙泉市国土资源局局长罗新海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种说法与事实严重不符。既然国务院的最终裁决维持了此次的征地行为,那么龙泉市政府将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在完善批准征收耕地的相关手续,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积极稳妥推进各项工作的前提下,依法继续征地用于公用市政建设。”
那么,文章中提到的颇具争议的“65元买一平方米的耕地”,倒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罗新海说:“2003年,龙泉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龙泉实际制定了《龙泉市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暂行规定》(龙政发2003133号),龙泉市区范围内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不含留地的为115元/m2;另一种是80元/m2,并按征地面积的10%留地安置。鉴于龙渊街道一村85年因紧水滩水库建设后靠的实际情况,另增加每个村民小组1700平方米的异地安置。该补偿标准与丽水周边县(区)的征地补偿标准相比,龙泉的征地补偿标准位于中上游水平,和龙泉本市其它村征地补偿相比也是最高的。”
记者在国务院行政复议裁决书上看到如下表述:“龙泉市人民政府对征收土地按照耕地而不是未利用地的标准进行了补偿,同时给予10%的留地安置,并采取多种途径安置申请人,补偿安置措施合法。”
对于文中提到的“尽管有每人48平方米的宅基地可用,无疑盖起来的房子也可以拿来出租,但对于一村农民来说,首先是高达5——8万元的配套费使他们对盖房望而生畏……”,罗新海表示这也与事实不符。他说:“按照目前的标准,总用地115平方米,建筑占地48平方米的用地审批规费是41515.5元。但龙泉市政府已向国务院承诺在此基础上给予适当的优惠,减免后实际用地审批规费应为30301.45元,并制定相应的政策在全市范围内执行,让全市被征地农民都能得到实惠。”
当记者提到文章中“政府和开发商要拿去盖商品房,出售的价格大概是3000元一平方米”又是怎么一回事时,罗新海说“这是无稽之谈”。罗新海告诉记者,龙泉四面环山,土地资源相当有限,而随着龙泉市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龙泉市城市重心正在逐步东移,势必要征用到龙渊街道几个村的土地用于市政建设。此次征收一村的土地则主要用于省重点工程丽龙高速公路后沙路连接线建设,城区八路一桥道路框架中的贤良路延伸工程、华楼街建设、中山路拓宽建设,和前些年被征地农民留地安置、农民拆迁安置和农民下山脱贫安置等。“前些年在旧城改造过程中,政府承诺将来会给他们安置房,而这片被许诺的安置房的规划就在龙渊一村的土地上,被称作"城东花园",如今因为龙渊一村的征地风波而拖延了下来,目前急需安置的拆迁户和被征地农户就有1200多户”,罗新海说。
罗新海对记者说:“国务院的裁决书下达后,我们政府根据裁决书的要求已经对地类变更作了进一步完善。我们认为政府与农民之间是不存在输赢关系的,政府始终是为老百姓服务的。所以政府在这一问题上始终保持低调,没有在输赢问题上对外进行宣传。政府必须依法行政,如果在依法行政的过程中有什么缺失,我们会及时改正,也欢迎新闻媒体对我们政府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但是,媒体在对新闻事件进行报道时一定要客观、公正,而不是断章取义。对于这篇不实报道,我们将跟他们进行交涉,并保留依法诉讼的权利。”
本网记者将继续关注此事的发展。
(责任编辑: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