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记者 余亚莲 实习生 黄丽 邓月花)“如果不判死刑,我愿意向国家捐赠器官,不管是眼睛、肝什么都好,所得的营养费,我将全部拿来赔给被害人家属。”昨日上午,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嫌疑人吕伟荣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庭表示,愿捐献器官来“赎罪”,但法官明确告诉他,国家法律禁止买卖器官。
愿捐器官“赎罪”还债
据悉,2006年8月,任兴平与吕伟荣在白云区大河马水上乐园玩牌时发生争执,吕伟荣遂叫上五、六个朋友,将任兴平砍伤,任在被送往医院途中不治身亡。随后,吕伟荣被抓归案。
昨日,任兴平的父母及妻子向吕伟荣索赔丧葬费、子女抚养费等共计40余万元。
吕伟荣昨日当庭表示,任兴平的死是因自己而起,愿意赔偿,但自己经济能力有限,愿捐献器官来“赎罪”。他还说,若是这样还不够,他出狱后,愿意打工来还债。
法官随即明确告诉吕伟荣,国家法律禁止买卖器官和变相买卖器官。最终,任兴平的家人没有与吕伟荣达成和解,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专家说法:活体捐赠易发生司法纠纷
对此,有法律界人士表示,活体捐赠器官涉及众多伦理道德的问题,捐赠者可能反悔,容易发生司法纠纷,同时存在手术风险,不赞成活体捐赠。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乔新生则表示,从法律的角度来说,绝对不支持公民出卖器官的行为,法庭有权提出否定。但是,买卖器官和自愿捐赠器官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律是不反对公民自愿捐赠器官的。不过,一般的捐赠器官只能获得一点慰问金,很大程度上还是无法解决大额赔偿。在本案中,如果当事人愿意通过庭下和解,被告人愿意捐献器官,所得慰问金用于赔偿,应该可以考虑。
2007年5月1日施行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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