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判决全国首例权证赔偿案
本报讯记者刘建对权证交易常识缺乏了解的胡先生,大胆地炒起了权证。可由于不知证券交易系统提示的“权证到期日”和“最后交易日”的区别,他投资于权证的三万余元血本无归。近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驳回了胡先生要求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北京东路证券营业部和上海万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赔偿三万八千余元的诉讼请求。
2006年2月9日,胡先生在国信证券上海北京东路营业部签订证券买卖委托交易协议书,使用对方提供的交易软件买卖证券,该系统的“操盘提示”由万得公司(Wind资讯)提供。
同年12月15日,他买入白云机场认沽权证共计7万股,成交总金额为33486.84元,该权证当天“操盘提示”为“权证到期日:2006年12月22日”。然而,到了12月18日,胡先生却意外地发现该权证已于12月15日下午3点停止交易,“操盘提示”中的“权证到期日”并不是他所理解的“最后交易日”。更让胡先生心痛异常的是,由于白云机场权证的行权价低于正常股价,行权没有任何意义;同时这7万股权证过期后自动化为乌有,三万余元的投资血本无归。
交涉未果的胡先生为此将国信证券上海北京东路营业部和万得公司告上了法庭。
证券营业部则认为,胡先生是对权证资讯完全不了解,导致自己损失的产生,应自行承担责任。万得公司也认为,自己提供的信息完全、及时、准确,没有任何延误、遗漏或产生歧义的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参与股票、权证交易的投资者,首先要明白“股市有风险,入市须谨慎”的警示,充分理解“买者自负”的原则。作为一个权证投资者,应对该条款针对权证交易的日期规定,予以掌握和正确理解;同时,权证的发行企业也公开发布了相关提示风险包括最后交易日讯息内容的公告,两被告在“操盘提示”中也提供了上述信息,胡先生作为权证投资者,对所涉权证公开性讯息应及时加以关注并行使投资权利,由此产生的因买卖系争权证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行负担。遂判决驳回胡先生的诉讼请求。
所谓“权证到期日”和“最后交易日”并不是同一个概念,根据有关规定,权证存续期满前5个交易日,权证就终止交易,但可以行权,即权证的最后交易日是到期日前的第6个交易日。
和股票不同,权证本身只是一种权利,持有人有权在一段规定的时间内或某一特定到期日,按照约定价格(行权价)向发行人购买或出售标的证券(比如股票),前者被称为认购权证,后者则是认沽权证。以此案为例,胡先生买入的白云机场权证就是一种认沽权证。12月15日该权证交易终止时的收盘价为0.332元,而在交易所上市的白云机场股价为7.76元,行权价则为6.90元。假设胡先生当天要行权,就必须以6.90元卖出白云机场的股票,而此时白云机场的股价是7.76元,因此胡先生也就根本没有行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