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新/画
自家的厕所要不要设置防护墙?没有设防护墙造成他人死亡,要不要赔偿?7月9日,河南省淅川县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这一全国罕见的厕所淹死人引发的民事赔偿案,法院判决厕所主人给死者家属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6万余元。
热心帮忙落厕亡 2006年5月18日,家住河南省淅川县西簧乡荆关村的村民王非吃过早饭,像往常一样下地干活。约十点多返回时,见村民赵伟找两位帮工的村民用车运土垫新房屋地基,一向热心肠的他二话没说,扛上锄头就去帮忙,直到把房场里的土平整完后才悄然离去。
午饭时,赵伟不顾王非再三推辞,执意把他拉到家里。酒足饭饱之后,王非走出门外,说去方便,虽然很长时间没有回来,但赵伟想王非一定是回家休息了,便和帮工的村民去装车继续运土。下午两点多,赵伟的母亲上厕所时,突然发现厕所的粪池内漂浮着衣服,待村民们打捞上来时见是王非,但此时王已气绝身亡。
王非妻子李淑梅悲痛欲绝,一个大男人怎么会掉进厕所里死了?后来得知,丈夫中午喝了啤酒,她知道丈夫平时就不饮酒,肯定是赵伟劝他多喝了酒才晕倒厕所里死去的。她还得知,赵伟家的厕所四周及便道后面均没有建防护墙,她认为,如果有防护墙,丈夫就不会离去了。悲愤之下,李淑梅叫来亲戚数人把丈夫的尸体抬到赵伟家,赵伟只好买来棺材、衣物等,花了2200元安葬了王非。
在村民李彬的协调下,双方于2006年7月15日达成了“由赵伟再赔偿李淑梅3000元,并于2006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如若到期不还,可追究责任”的赔偿协议。
原告无奈上公堂 谁知五个多月的期限届满,赵伟却以种种借口分文未付。赵伟的冷漠、无情,无疑使李淑梅雪上加霜。经人指点,无助的李淑梅找到律师咨询后,以特快专递的邮寄方式通知赵伟解除《赔偿协议》。后又经人多次协调未果,今年4月9日,李淑梅在律师的帮助下,以人身损害为由,一纸诉状将赵伟告到了淅川县法院,但考虑到赵伟家状况及实际支付能力,李淑梅只要求赵伟赔偿儿子抚养费、父母赡养费、死亡补偿金共计2.5万元。
2007年7月9日上午,淅川县法院审理了这起全国罕见的人身损害赔偿案。庭审中,赵伟说:我家厕所是私人的,设不设置防护墙,是自家的事。原告丈夫死亡,完全是他自己不胜酒力所致,责任应自负,况且自己已花费2000余元,仁至义尽了,他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起诉。
淅川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之夫王非主动帮助被告赵伟平整宅基,这种助人为乐的精神令人称道。但饮酒过程中,原告之夫王非应知道自己酒量太小,由于未适度把握,以致造成损害后果发生,对此,应承担相应责任。但被告赵伟的厕所因设计缺陷没有设置防护墙,对造成的后果应承担责任。为此,法院依法判决赵伟赔偿原告抚养费、赡养费、死亡补偿金等共计16468元。
设计、施工缺陷损害他人要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而《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本案被告明知原告丈夫醉酒未予陪行,主观上是有过错的。另据相关法律规定,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在本案中,被告家的厕所虽然不是公共厕所,但不排除来客人或借住人入厕的可能性。如果不设防护设施,很有可能对客人或借住人造成侵害。因为客人和借住人对主人家的厕所没有防护措施这一情况并不熟悉和了解,尤其本案中王非喝过酒,更加大了其人身危险性。如果厕所主人设置了防护设施,那么即使王非醉得再狠,至多醉倒在粪便池上,而决不会掉入粪池里溺死。所以,法院以被告的厕所设计缺陷为由,判决厕所的主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告诉大家:自家的厕所不设防护墙,作为一种设计缺陷,不仅是对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负责任,也是对自己全家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负责任。这种缺陷给他人造成损害时要负责赔偿,自己受到损害时只能咎由自取。(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