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起逐步实施预警运行 本报讯(记者马建敏)为进一步完善车辆通行费计量方式,以经济手段引导、调控货运车辆合理装载,遏制超限、超载,减轻路面治超压力,逐步建立以疏导为主的长效治超机制,日前,省政府决定对收费公路载货车辆逐步试行计重收费,从7月15日起逐步实施预警运行。
据了解,载货车辆实施计重收费后,通行费主要依据行驶里程、车辆重量、费率系数确定。载客车辆(包括载客类汽车、手扶或小四轮拖拉机、机动载客三轮车)通行费收取仍按现行车型分类及收费标准执行。
计重收费基本费率
封闭式高速公路:载货车辆实施计重收费后,唐津、保津、石太、京张0.08元/吨公里,京秦廊坊段、丹拉、张石、京承0.075元/吨公里,京石、石安、青银、邢临、邯长、京秦宝山段、唐山西外环、长深、宣大0.07元/吨公里,京沪河北段、沧黄0.065元/吨公里,石黄、衡德、唐港0.06元/吨公里。
开放式普通收费公路:白洋淀大桥、李家沟隧道、109线阳原、营涝线营子、承秦出海路秦青和205线新河庄收费站计重基本费率1.0元/吨车次;其它普通公路收费站计重基本费率1.7元/吨车次。
正常装载车辆计重收费标准
高速公路:车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1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计费,10吨至49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线性递减到基本费率的55%计费,大于49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的55%计费。
普通公路:车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1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计费,10吨至49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线性递减到基本费率的50%计费,大于49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的50%计费。
超限运输车辆计重收费标准
超限率≤30%的车辆,正常装载部分按递减后的基本费率计费(车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1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计费),超限0~30%部分按基本费率计费;30%<超限率≤100%的车辆,正常装载部分按递减后的基本费率计费(车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1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计费),超限0~30%部分按基本费率计费,超限30%~100%部分按基本费率1倍线性递增至6倍计费;超限率>100%以上的车辆,正常装载部分按递减后的基本费率计费(车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1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计费),超限0~30%部分按基本费率计费,超限30%~100%部分按基本费率1倍线性递增至6倍计费,超限100%以上部分按基本费率的6倍计费。
实施计重收费后,为了车辆通行费收缴便利,按照“三七作五、二八归零”的原则确定通行费具体金额。车货总质量不足5吨时按5吨计费;计费不足5元时按5元计收。
另外,通知还规定了对特殊车辆、无卡车、人为损卡车、换卡车、伪卡车、超时车、出口闯卡车、月票车、客货两用车等的收费和处罚标准。
由于货车试行计重收费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涉及面广、影响大,省政府要求在正式启动计重收费前,要进行为期一个月的预警运行。预警运行期间,仍执行现行的车型分类及收费标准,但须通过计重收费系统称重,向超载车主进行预警提示,公示车辆超过公路承载能力比例、计重收费应缴通行费额,强化政策宣传,教育、劝导车主规范运输,使其充分了解、接受、支持计重收费。(来源:河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