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陈球 实习生/曾德军)日前,诉韶关市公安机关“殴打致残”索赔350万的“潘文烽国家赔偿案”在广东高院二审开庭,潘文烽的代理律师陈健全在庭上要求警方出具事发当晚的录像带“自证清白”。警方代理人则表示,因为录像带是循环使用的,当晚的内容没有保存,因此无法提供。
主角
偷钢板被抓致残
潘文烽是韶关市曲江县大塘镇的农民。2003年1月7日晚上,他因潜入韶关钢铁厂偷盗钢板废料,被当地松山公安分局芋麻场派出所带回。第二天下午,潘文烽的父母在韶钢医院见到了昏迷不醒的儿子。几个小时前,潘文烽已经在该医院接受了开颅手术。
警方告诉潘文烽父母,潘文烽酒后偷了100公斤钢板,骑摩托车超速冲卡摔伤。潘文烽父母认为警方刑讯逼供才是儿子受伤致残的真正原因。
2003年6月,潘家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提出350万元的国家赔偿请求。韶关中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两审裁定潘家败诉。
经最高检向最高人民法院抗诉,最高院函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再审后,今年4月17日,韶关中院一审判决潘文烽家人败诉。韶关中院在判决书中认为,没有证据证明韶关松山公安分局在对潘文烽进行留置期间对其实施了暴力殴打等刑讯逼供行为,且警方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潘的身体损伤是因其为了逃避盘问、驾摩托车强行冲卡摔倒造成的。
证人
致残是刑讯逼供所致
在二审法庭上,潘文烽的代理律师陈健全提出,韶关中院认定警方免责是没有证据的,双方都已确认潘文烽是在被告执法期间致残的,现在原告已通过现场证人等证据从正面证实了潘文烽是被警方刑讯逼供所致,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警方应举证证实自己没有殴打潘文烽。一审时法院按照警方的申请,传唤派出所执法干警出庭作证,指称当时没有殴打潘文烽,“警方怎么可能会自己承认打人了呢,这种证据不应采信”,陈健全律师认为。
警方
当晚录像没有保存
陈健全律师还要求警方出示当晚的录像以“自证清白”,韶关市公安局的代理人提出,因为录像带是循环使用的,当晚的录像没有保存,因此无法提供。
陈健全律师认为,如果警方不能举证证实没有对潘文烽刑讯逼供,依据法律规定就可以推定潘文烽致残是警方殴打所致。
韶关市公安局的代理人则坚持认为,警方当晚的执法完全是合法的,事后很快释放潘文烽是因为指证潘文烽盗窃钢板证据不足,因此对他取保释放。
法院将择日宣判。(来源:南方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