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洞县这家企业到底是集体的还是个人的?
本报记者 孙继斌
李长锁是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么头村的村支书。十多年了,有一件事情一直让他寝食难安。那就是村里洗煤厂的官司没完没了,洗煤厂投资的马兰煤矿一直收不回来。
这是村里的头等大事,也是村民议论最多的话题。2007年7月5日,洗煤厂的产权纠纷在省高院即将再次开庭时又因法官出差而延后了。16年过去了,他们不知道案件什么时候才能有个结果。
双方纠纷变三方
据临汾中院和山西高院的几个判决书载明的事实看:1987年3月5日,国有性质的临汾市物资协作公司(以下简称物资公司。成立于1985年)经理孙文奎与洪洞县么头村村干部口头商定联办洗煤厂。物资公司提供一套价值40万元的洗煤设备,村里提供场地、水电,并约定了利润分成比例,未定联营期限。后由村里出面向县乡两级有关部门办下了手续,并到工商局登记注册。企业的性质为集体,一切手续均加盖了村委会公章。
同年6月18日,洗煤厂开业,孙文奎任厂长,村经济合作联社干部刘明俊任副厂长,分管财务。1989年8月,刘明俊到工商局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他自己。1991年7月1日,在孙文奎出差期间,刘明俊开会宣布将孙开除,自己任厂长。
孙文奎立即反击,同月,他以物资公司名义将么头村经联社与刘明俊告上法庭,要求分取应得利润100万元。在法庭上,刘明俊突然提出了一个令村里和孙文奎都很惊诧的说法,他说联营的洗煤厂应是村委会、孙文奎、刘明俊三方所有,与物资公司无关,并出具了一份1987年5月30日签订的联办洗煤厂的协议。在这份协议上,他和孙文奎成了共同投资方即甲方,村委会为乙方。
但协议上刘明俊和孙文奎的签字均非本人所签,村委会和孙文奎也不承认签过此协议。这个书面协议也没有得到法院的认定。法院认定洗煤厂是物资公司与么头村经联社开办的企业,刘明俊在洗煤厂中没有投资,与刘个人无关。
1994年9月,临汾中院作出判决:解除双方的联营;洗煤厂在判决生效一个月内由村里接管;物资公司与经联社按约定比例进行结算。
洗煤厂归谁所有
刘明俊不服,提出上诉,1995年5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认为原判决所列诉讼主体不当,判决发回重审。这样,刘从配角变成了主角。
由于经营亏损及未参加年检的原因,经临汾市经委的批准,1995年7月,物资公司成立了清算小组。不久,孙文奎又以清算小组名义起诉村经联社与刘明俊,要求恢复对洗煤厂的经营权,分取应得利润100万元,但被临汾中院以“经济合作联社”是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为由裁定驳回。这次,孙文奎和村里不干了,双方提出了上诉。
1997年5月,山西高院第二次作出民事裁定,认为“么头村经济合作联社”可以作为联营一方主体参加诉讼,再次裁定发回重审。临汾中院经过重审,于1999年6月作出了与1994年9月同样内容的判决,即解除联营合同,洗煤厂由经联社继续经营。
刘明俊再次上诉,这一次,刘明俊又提出了以前从未提及的一个证据,即1995年12月23日与村委会之间的土地租赁协议。协议上约定:村委会给洗煤厂提供土地20亩,每亩每年1000元,每年12月份交清占用费。据此协议,刘明俊认为村里已退出了联营,企业性质发生了变化,洗煤厂成了他个人投资、独立经营的私营企业,应归他个人所有。对此,村支部、村委会、经联社都予以否认。法院也认为该协议内容与刘本人提供的联办洗煤厂协议中“村委会提供所需全部场地”的说法自相矛盾,且他也未能提供缴纳土地租赁费的证据。法院对这份土地租赁协议不予认定。后经县纪委调查,这份所谓的土地租赁协议是当时的村委会主任在未经集体研究、未开任何会议的情况下,私自与刘明俊签订的。这个村主任也因此受到了查处。
同样,对刘明俊再次提出的1987年5月30日的那份所谓书面协议高院仍不予认定,而对物资公司与经联社的口头协议认定为有效协议。据此,高院2000年8月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经过强制执行,洗煤厂才回到经联社手中。但事情还没有完。
三方纠纷又变两方
一个案子打了十几年没有结果,加之遭到举报调查,孙文奎忧愤而死。
在此之前,物资公司清算小组也已解散,公司的债权债务都转到了孙的个人名下。随着物资公司的退出,这场三方官司就演变成了刘明俊与村委会之间的角逐了。
刘明俊对高院2000年的终审判决还是不服,提出再审申请,2003年4月,高院作出再审判决,认为“物资公司清算小组”没有依照公司法成立,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判决撤销临汾中院与省高院民事判决,驳回清算小组的起诉。
这份再审判决下判后,刘明俊提出执行申请,要求将洗煤厂执行到其个人名下。这引起么头村广大村民和村委会的强烈不满。他们认为刘明俊担任洗煤厂厂长,是基于村经联社的委派,而非其个人投资的企业,将洗煤厂的产权变更为刘明俊个人,没有任何依据。为此他们向各级党委政府和两级法院进行了反映。
2005年1月7日,《农民日报》还发表了么头村村民的来信,呼吁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止集体资产被个人侵吞。在执行过程中,临汾中院也向省高院打报告,认为刘明俊申请执行回转无执行标的物,洗煤厂系集体企业,人民法院不能将集体财产执行至其个人,省高院未明确表态。
村里起诉追讨煤矿经营权
这个案子还未利落,另一个诉讼又起来了。这次提起诉讼的不是刘明俊而是村里,争的也不是洗煤厂而是洗煤厂投资的浦县马兰煤矿。原来,在2001年,还是刘明俊做厂长时,洗煤厂投资在浦县建了马兰煤矿。开业登记申请和煤矿章程都写明:投资人是洗煤厂,煤矿的性质为集体。法人代表开始为刘明俊的儿子刘颖奇。么头村干部和村民认为,煤矿长期为刘明俊父子控制,作为投资人即所有权人的村经联社分不到丝毫利润,刘明俊严重侵犯了洗煤厂对煤矿的产权。
2004年8月,么头村以村委会、经联社和洗煤厂为原告,将刘明俊父子告上省高院,要求二人将煤矿的经营权交回村里。
接到诉状后,刘明俊于2004年11月又将经联社告上临汾中院,要求确认他对洗煤厂的所有权,并向省高院申请中止么头村对他父子的诉讼。12月份,高院下了中止审理的裁定。理由是:么头村与刘明俊父子之间的投资纠纷案的审理须以洗煤厂产权的司法确认为前提。洗煤厂的案子历经15年和七八次裁判又回到了原地。
2006年7月底,临汾中院再次下判驳回了刘明俊对洗煤厂所有权的诉求。刘明俊再次上诉。一年过去了,洗煤厂的案子在省高院还未开庭。李长锁和村里的群众不知道在他们看来并不复杂的洗煤厂的产权纠纷何时能够了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