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小雄
近日兰州市政府部门对牛肉面限价的措施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人民群众拍手叫好,政府部门坚持立场,经营者则叫苦不迭,而专家学者则围绕政府限价行为的“对”与“错”、“适度”与“过度”等问题展开了反思。
一次政府限价行为导致如此激烈的争论、如此深入的检讨,令主事部门所料不及。
市场经济的逻辑是价值决定价格,供求影响价格,对于市场自主形成的价格政府原则上不得进行干预,但市场主体在地位、信息、资源等因素方面的差异决定了它们潜在的“不平等”,强势经营者对弱势消费者的“价格控制”即是典型。因此,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止经营者的不当行为,政府部门有权依法对价格支配行为进行规制,不仅可以追究经营者的法律责任,而且可以在特定的情形下实行政府限价。
需要注意的是,市场价格的政府干预并非可以随意为之,只有经过实质性的利益衡量、程序性的调查分析才能采取。以“牛肉面限价”为例,物价部门首先必须分析经营者的涨价行为是否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如果存在“实质性损害”,究竟是客观因素所致还是主观因素所致?只有全面衡量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充分考量相关市场因素的变化状况,认定经营者联合涨价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并且是出于纯粹的营利动机,政府部门才可以实施相应的处理措施。这种利益衡量的过程无疑赋予了政府部门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其可以在法律授权范围内界定是否存在损害,并进而决定行政干预措施的形式和程度。政府部门的“自由裁量”可能契合现实需要,既兼顾各方利益又维护市场秩序,也可能背离实际情形,不仅破坏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平衡,而且影响交易安全、降低经济效率。因此价格干预过程中“自由裁量”的法律控制便成为重要而关键的议题,这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价格干预必须依法而行。是否有必要价格干预措施,价格干预措施的形式和程度如何,这些问题的解决,只有充分领会《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立法目的和执法宗旨,才能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唯有这样,价格干预措施才能被经营者和消费者普遍接受,既促进市场交易的平稳,又维护社会秩序的和谐。
其次,价格干预必须遵循比例原则。《价格法》等法律赋予了政府广泛的行政干预空间,相关部门可以根据客观需要决定价格干预的程度和形式,但干预措施的采取必须遵循“目的”和“手段”相适应的原则。在对“牛肉面限价”的过程中,如果政府部门认定“涨价”行为确系少数经营者操纵,则可以追究这些经营者的法律责任,而不一定要采取政府限价的措施,以免影响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再次,价格干预必须符合程序原则。价格干预措施的采取不仅会影响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而且对于市场交易的开展、社会秩序的维护也有重要影响,因此政府部门必须说明采取干预措施的理由、形式、期限等信息,必要时还必须组织听证会,听取相关利益主体的陈述和说明,并将听证情况作为政府决策的依据。
最后,价格干预必须公开、公平、公正。价格干预措施的采取必须符合市场秩序的客观需要,公开相应的条件和程序,不得造成经营者之间的“差别待遇”,也不得片面强调消费者权益保护而忽略经营者利益激励。事实上,兰州此次限价措施的采取在公平性、公正性方面就值得深入考虑,如经营者普遍反映缺乏经营动机,部分经营者甚至开始“偷工减料”,这是不是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我们不仅要谈论价格干预措施“有”或“无”的问题,更要探讨价格干预措施“形式”和“程度”问题,因为这个问题凸显了法治国家“依法行政”的精髓和关键所在,昭示了国家干预“利益衡量”的重点和复杂之处。面对这个问题,“杀鸡焉用牛刀”的古训或许给与了我们启迪和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