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乌鲁木齐7月15日电(记者戴岚)新疆首部针对企业各种负担进行监督的地方政府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负担监督办法》,自7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该办法首次明确禁止的12种增加企业负担行为,包括无偿占有、使用企业的固定资产和劳务;强制企业购买指定商品或者设备、设施;强制企业接受有偿信息、咨询、商业保险等服务;要求企业报销或者分摊各种费用;要求企业提供赞助、资助或者捐献财物等。
办法规定,对企业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费机关应出示《收费许可证》,并出具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行政机关对企业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告知实施检查的依据、检查内容和出示执法证件,并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向企业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以及谋取其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