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郭桂花 通讯员 陈文贤)利用仿制的信用卡,犯罪分子在我市各大商场和高级酒店刷卡消费,可pos机上竟然显示刷卡成功,事实上商家都没法收到这些钱。犯罪分子来厦仅2天时间,狂刷7.3万元,几乎买过我市大部分高档酒店的洋酒和香烟。
28岁的薛某是河南人,初中文化,同伙是肥老、阿忠(均在逃)二人。
2006年11月7日,薛某、肥老、阿忠一同来到厦门,住在我市金海岸大酒店。来厦门之时,肥老给了薛某一个钱包,里面有十几张信用卡,还有香港身份证和来往内地通行证。肥老叫薛某在每张信用卡的背面签上“吴金照”的名字,并告诉他去购物买单时就刷第一张,刷不了再刷其他信用卡。
2006年8日19时在王子饭店用餐时被抓前,他们三人在厦门各大商场及高级酒店非常“辛苦”地奔波着,疯狂刷卡消费,主要是吃饭及购买烟酒等。
2006年8日19时许,“辛苦”了一天的这伙人来到王子饭店吃饭。吃饭中,肥老要求在该酒店刷卡购买一瓶价值1.3万余元的洋酒带走送人。当时,3人以现金没带足为由,拿出伪造的信用卡刷卡,但是前两张卡都显示余额不足,刷到第3张才刷成功。刷卡后,警觉的酒店工作人员觉得事有蹊跷,于是叫来了酒店保安部工作人员。由于一时无法确定信用卡真伪,酒店最终没把酒卖给他们。随后,酒店向派出所报案,没来得及逃脱的薛某被警方逮了个正着,其余两人逃跑。
民警当场从薛某身上搜出8张伪造的国际信用卡。经检测,它们都是以非法手段从国外发卡银行取得卡片信息后制作的伪卡。
薛某说,他2006年11月2日在深圳认识肥老。当时自己为还债赚钱心切,肥老叫他一起帮忙做事发财,并且说他只要负责刷卡“买”东西就可以了,不费什么力气,轻轻松松就可以把“买”来的东西卖出去,薛某可从中提成10%。
湖里区法院认为,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伪造的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价值7.3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据此,法院判处薛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处罚金6万元,并退还相关被害人5.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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