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瞭望》文章:“小产权房”的是是非非
文/王军
近一段时间,“小产权房”引起官方与民间的关注。继建设部发布买房风险提示,指出“小产权房”不受法律保护之后,国家土地副总督察甘藏春7月12日又在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上就此情况指出,根据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建设使用农村集体土地,法律规定只有四种情况:一是农民的宅基地,二是农村公共设施的用地,三是农村兴办的村办企业或者联营企业,四是根据担保法,使用农村集体用地抵押权实现的时候可以允许。
甘藏春同时表示,对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从1999年开始就在全国不同地方开展试验、试点,现在正在不断地总结经验,在适当的时机再提交国家立法机构,通过立法来解决。
“小产权房”是个新名词,但它是新瓶装旧酒。上世纪90年代房地产市场启动之初,这类在农村集体土地上进行建设和售卖的房屋就大量涌现过,政府部门皆以违法建设论处,买家则是叫苦不迭,纠纷不断。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小产权房”显然与之相违。
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农村集体土地不能直接上市,它进入市场的渠道只有一个——国家征收,即国家将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之后,再向市场供应。征收土地时,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农民无法分享土地进入市场后的增值收益。在这样的利益格局中,城乡二元难以化解,实现城乡统筹和城市反哺农村,更是难上加难。
中央高层高度重视在城市化进程中保护农民的土地权利。2004年国务院在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要求:“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征地补偿做到同地同价”,“对有稳定收益的项目,农民可以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入股”。新闻发布会上,甘藏春披露农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将在适当时机通过立法解决,正是这一思路的延续。
“小产权房”赢得了一些舆论的同情是因为售价超低,甚至有评论认为,“小产权房”挤掉了房价的水分,暴露了政府卖地是抬高房价的重要原因。但可以肯定的是,如果“小产权房”不存在法律缺陷就不会是现在的低价,它之所以成为一枚“舆论炮弹”是因为人们对高房价不满。此种社会情绪表明,把所有人都推向商品房市场是危险的,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建设已是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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