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新民)为了规范出让项目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根据《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市国土房管局办理国有土地房地登记和土地转让职能分工规定》等有关规定,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制定了《出让项目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核工作程序》。
该《出让项目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核工作程序》明确规定,经审核属于下列情况的,不得转让:
(一)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
(二)投资额未达到开发总投资额25%的;
(三)应依法认定为闲置土地,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的土地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五)未依法登记领取无地上物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的;
(六)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七)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权用途、性质及规划条件的;
(八)法律法规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来源:天津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