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显明
以2004年作为起点,社会主义法治迈向社会主义宪政阶段。
人民当家作主、党的领导、依法治国、民主政治等等,这些概念要在法学上寻找一个基本的范畴来概括,最恰当的概念就是“社会主义宪政”。1940年毛主席就曾写过《新民主主义的宪政》。目前这一时期,宪政里面的几个要素我们基本都具备。有个拟人化的比喻:宪政的两只脚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没有它,宪政就没有立足之地;人有心脏,宪政的心脏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有灵魂,尊重和保障人权就是宪政的灵魂;人有眼睛,自由和平等就是宪政的眼睛;宪政有头脑,党的领导就是头脑;宪政还有一张脸,好的宪法的文本就是它的脸。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校长)
(责任编辑:赵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