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将出台供水条例 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
南京日报讯 松花江水污染事故和无锡太湖蓝藻事件,给我们的安全用水敲响了警钟。
《条例(草案)》提出,政府供水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要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快速妥善处置区域性供水突发事件,保证老百姓有水喝。 为保证老百姓喝上放心水,《条例(草案)》规定,城市供水的设备、管网投入使用或者城市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前,必须清洗消毒,并经有法定检验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城市供水企业要定期检测水质,对水质不达标的企业,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为了保证供水,《条例(草案)》明确,供水企业要保证供水管网压力满足普通多层住宅直接供水需要。城市供水企业需要临时停止或者降压供水的,应当向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申请,经同意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供水设施发生事故需停止供水抢修的、连续超过12小时不能恢复供水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启用临时保障措施,确保居民生活用水。
《条例(草案)》同时规定,城市供水企业必须保障不间断供水,擅自停水将受重罚。违反这一规定,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市人大常委会环资城建委副主任孙振奎介绍说,根据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条例(草案)》中还作出了不少新规定。如规划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系统,经处理后的雨水可作为小区景观、绿化、道路冲洗用水等。市政、绿化、景观、环卫等用水,应当优先使用江、河和再生水或雨水。居民住宅小区、单位内部的景观环境用水,有条件使用雨水或者再生水的,不得使用城市供水。
据统计,南京市市现有建制镇以上城市供水企业95家,其中公共供水企业74家,自建供水设施企业21家,每天综合生产能力为561万立方米。(记者 肖姗 实习生 王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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