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行动
为有效惩治和遏制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经国务院同意,日前,监察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的通知》,对继续开展专项行动进行动员部署。
《通知》要求,作为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把专项行动工作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亲自抓;要坚决支持监察机关、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帮助排除干扰和阻力。对本级政府自身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要高度重视,主动组织整改;对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要认真组织查处,并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处理到位。
根据部署,各级政府要组织和督促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对2006年10月以来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复查。重点复查2005年1月至2006年9月的新增建设用地清理情况,重新梳理已排查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线索。符合立案条件和标准的,要予以立案。定性不准的,要予以纠正并重新处理。应予处罚而未处罚或者处罚不到位的,要予以纠正;已作处罚决定但落实不到位的,要督促落实。应当追究纪律责任、刑事责任而未追究或者追究不到位的,要予以纠正;责任追究决定不落实的,要督促落实。
《通知》要求,集中力量查处一批典型案件。要对 2006年10月至2007年6 月新增建设用地情况进行清理,逐宗登记造册,梳理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线索,并在此基础上,查处一批案件,重点是非法批准征占农用地和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问题,特别是涉及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侵害农民权益的案件。还要结合即将组织开展的土地出让专项清理,下大力气查处一批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案件。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察厅(局)、国土资源厅(局)都要下查一级或两级,带动和促进市、县级办案。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将选择一批重大违法违规案件直接予以查处。
《通知》强调,要严格执法,坚决纠正以罚代法的行为,对依法应当拆除或者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坚决予以拆除和没收,不得一罚了之;对依法应当作出行政处罚而未处罚或者处罚不到位的,或者处罚决定未得到落实的,上级机关要责令改正,并加强督促检查,保证处罚到位。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从重处理《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下发以来的违法违纪责任人,涉嫌构成犯罪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通知》还将问责制引入专项行动,明确指出,对辖区内继续多发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或者发生土地违法违规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对政府机关组织或者具体实施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地方政府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为确保专项行动切实执行,《通知》要求地方各级监察机关、国土资源部门进一步加大督察督办力度。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将根据各地工作进展,分批次对部分省(区、市)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联合督察,继续督办一批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对部署不及时、工作不认真、查处不到位的地方提出整改要求,并跟踪督促落实。此外,地方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尤其要抓好对县级以下政府工作人员、村干部和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制宣传和教育。(记者 李东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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