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 进入论坛手机读报
编辑同志: 我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最近,我得知公司董事长私自以公司名义为自己的亲戚做担保,给公司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公司其他股东都不知情。而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公司才能担保。
请问:我能否以个人名义起诉董事长,要求他赔偿公司的损失?
李秀歧
李秀歧同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152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第150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版法律顾问 李一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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