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贯彻落实高检院关于首次讯问职务犯罪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以下简称“全程同录”)规定过程中,检察机关积极开展试点工作,取得了固定案件证据、保护犯罪嫌疑人权益的良好效果。但从保密角度看,同步录音录像还存在着同录入员保密意识不强、同录设备保密不落实、同录载体保密不到位的问题,职务犯罪案件失泄密隐患一定程度存在,亟须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有效克服。
结合实践,笔者认为“全程同录”工作应注意做好“三个保密”:
一、做好““全程同录””技术人员的保密工作。 按照““全程同录””精神,实施同录工作的技术人员应当为检察机关正式在编的人员,其身份以检察官为首选,以事业编制工人为补充。而在现实工作中,不少基层院囿于条件限制,聘用临时人员充任“全程同录”技术人员,这给同录工作保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即使担负“全程同录”工作的是正式在编人员,也存在保密意识淡漠的问题,有必要加强对“全程同录”工作的技术人员保密意识的培养。一是技术人员应限于责任心强、技术过硬、肯于吃苦的在编人员。二是技术人员必须通过保密知识培训后才可上岗。三是技术人员的工作岗位应相对固定,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应经单位保密委员会批准,并应按照保密法的规定签订保密协议,进行保密教育,设置一定的解密期。四是技术人员严禁因私出境,确需因公出境从事与涉密工作相关的任务时,须经单位保密委员会与保密部门共同审查批准。五是技术人员严禁谈论涉及“全程同录”内容的秘密事项。六是实施“全程同录”时应保证两人操作,严禁个人行为。
二、做好“全程同录”设备的保密工作。 按照规定,“全程同录”讯问室所属的技术设备应相对固定,不得作其他用途。而在现实工作中,讯问室所属的笔记本电脑、摄像机、刻录机等挪作他用的屡见不鲜,为失泄密埋下了隐患。
结合保密工作要求和信息化建设实际,应从以下几方面做好同录设备的保密工作。一是“全程同录”讯问室的建设必须符合高检院的规定和保密要求,设置防止电磁泄露的屏蔽、干扰设施。二是“全程同录”设备原则上应设置在讯问室,严禁携带外出,如需携带外出的,应经单位保密委员会批准。三是“全程同录”设备绝对禁止接入互联网。四是同录设备保管应防火、防水、防潮、防震、防尘、防雷击、防静电。五是严格用机制度,禁止非法拷贝软件,严格控制外来软件,实行介质安全性检查,严禁用于网络的介质直接接入“全程同录”设备,防止病毒的感染和传播。六是同录技术设备淘汰后不得向外出售,应按要求回收处理。
三、做好“全程同录”载体的保密工作。“ 全程同录”工作成果最终表现为磁介质载体,如计算机磁盘、磁带、光盘等。根据保密法的规定,这些载体与派生它的职务犯罪案件一样,属于国家秘密范围,同样应纳入保密管理。按照磁介质的物理性质和“严格管理、严密防范、确保安全、方便工作”的保密原则,一是制作秘密载体的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原则上应在“全程同录”讯问室内完成制作;制作过程产生的中间材料、残次磁介质等,凡需要保存的必须按正式密件的保密措施予以管理,不需要保存的按规定及时销毁。二是要严格按照“全程同录”的规定制作磁介质母带,并按要求复制子带,不得超越规定复制。三是“全程同录”所形成的秘密载体,应按规定封存,并在封存袋上按职务犯罪案件的定密级别予以标志。四是秘密载体按保密要求进行传递、保管,必须选择具备保密条件要求的安全可靠的部位场所及设备。应当归档的磁介质载体,要按照档案部门的规定及时阅卷归档,并交档案部门放入防磁柜中保存。五是秘密载体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办理,不得私自录音、录像。六是除办案用途外,秘密载体严禁携带外出。七是秘密载体的销毁,应当按照保密规定进行,以电磁信号形式保存国家秘密的,应当彻底销磁,必要时采取覆盖、粉碎或化学腐蚀的方式销毁。
(作者单位:辽宁省东港市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