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代孕”劫案引发的思考
7月18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离奇的抢劫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在法庭上表示,被害人张家夫妇请被告人马静为儿媳妇“代孕”,马静却和男友宋海军对张家人实施麻醉抢劫。
“借腹生子”在暗流涌动,同时带来一系列法律、道德问题。
“借腹生子”一拍即合
马静1982年出生在四川一个农家,她就读中专时曾被有妇之夫短期包养。2002年6月,马静到厦门,先后在两家公司工作,但始终觉得钱不够花。2006年,马静在网络上看到有所谓的“代孕”中介公司,“代孕妈妈”所得到的佣金可高达10万元,于是,她与代孕公司取得联系,提交了自己的姓名、年龄、身高、体重、学历、照片和联系电话。
此时,上海的张先生夫妇正在为女儿寻找“代孕”对象。张先生夫妇和女儿、女婿、外孙原本在澳大利亚生活,外孙突遭车祸去世后,一家人痛不欲生。不幸的是,经过医生检查,张先生女儿晓玲(化名)已无法生育。在前后看了15个人的资料后,张先生夫妇挑中了高挑、漂亮的马静。
通过中介公司,双方约定在上海面谈。不久,晓玲夫妇从澳大利亚飞回上海,他们与马静达成协议:马静提供卵子,采用人工受精的方式“代孕”。在此期间,马静吃住全包,每月拿生活费3000元;怀孕后搬出去居住,每月再多拿生活费1500元;生下一个孩子,拿10万元人民币,如果是双胞胎拿15万元。
在此期间,张太太对马静格外重视,让她住进女儿房间,精心选择一日三餐,并让保姆小李重点照顾马静。
“代孕”不成麻醉抢劫
2006年10月初,马静在张太太安排下,接受了人工受精手术。一个多星期后,医生告知手术没有成功,马静的输卵管有些堵塞,需进行治疗。见此情况,马静向张太太提出,希望回趟厦门,顺便治疗疾病,张太太同意了。回厦门后,马静做了输卵管疏通手术。在此期间,她认识了31岁的黑龙江人宋海军,两人成为男女朋友。
2006年12月30日,马静回到上海的张先生夫妇家。第二天,张太太带马静到医院,检查结果显示马静排卵情况不好,不适合做人工受精手术。由于暂时不做“代孕”手术,2007年1月2日,张太太提出让马静暂时搬出去。在马静看来,这等于是扫地出门,她的发财梦即将破灭。
此时,恼羞成怒的马静想到,对颇有钱财的张先生夫妇实施麻醉抢劫。宋海军决定飞往上海配合马静。1月5日下午,马静将10粒安定片磨成粉末,趁保姆小李不备悄悄放在剩饭、鱼和汤里。不过,张太太当晚在外就餐,马静只能和张先生、保姆一起吃晚饭。张先生、保姆药性发作。趁张太太不在,马静开始翻箱倒柜,找出项链、手表、戒指、玉佩等首饰二十多件,又拿了些高档服装、名牌皮鞋、香水等物品装入行李箱离开张家,与宋海军会合。
1月9日,张家向警方报案。1月31日、2月5日,警方分别在上海、厦门将马静和宋海军抓获。
“代孕”引发法律道德之惑
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冬表示,我国婚姻法规定,生育权应该以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为基础,而“代孕”的双方,即需求者和志愿者之间没有法律规定的婚姻关系,“代孕”行为所产生的孩子属于非婚生子女。“代孕”违背我国传统道德观念,违反了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在法律上可视为无效行为。
吴冬认为,“代孕”的实质就是女性将自己的子宫(或者包括卵子)出卖给需求者,而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人体的器官只能出于人道主义捐献,不得进行买卖,不能将人的身体部分当成商品买卖。
“代孕”在道德领域引发的波澜巨大。吴冬说,“代孕”会引起社会伦理关系、继承关系、抚养关系的混乱,不利于“代孕”所生孩子的健康成长。在“代孕”行为中,志愿者与孩子的关系究竟如何确认,也是一大难题。一些案例表明,有“代孕”者在生下孩子后突然变卦,准备把“自己的孩子”抚养长大,由此带来一系列问题。
(新华社供本报专稿/杨金志、秦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