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协调的前提是树立正确的利益观,坚持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价值、基本制度。
政府在促进公平分配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政府并不是惟一的作用主体,完善的市场和发育成熟的社会组织都是利益协调的重要主体。
在强调通过发展来满足当代人需求、协调当代人利益、缓和当代社会矛盾时,要坚持科学发展观,高度重视发展的可持续性。
利益协调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居于核心地位。一段时间以来,很多人从不同角度对利益协调问题进行了讨论。这种讨论在整体上对于完善利益协调机制、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但从讨论中也可以看出,对利益协调问题还存在着一些片面理解和认识误区,有必要进一步加以分析和认识。
利益协调不是要回避利益冲突和利益斗争
社会中不同的人、不同的群体和阶层有着不同的利益要求。在协调各种利益时,承认利益差别是必要的,但这并不等于承认各种相互差别的利益都是合理合法的,利益协调也并不意味着必须满足和保护所有人的利益要求。相反,利益协调有时候不能回避利益冲突和利益斗争,不能回避对一些不正当利益要求的限制乃至剥夺。比如说,对于涉毒、涉黑、涉赌、涉黄等违背社会整体利益的集团利益,就必须予以坚决打击;对于各类腐败分子、各类犯罪分子的非法利益要求,也必须加以限制和打击;对于其他各种违背社会公正的利益要求,对于有害社会健康、持续、稳定发展的利益要求,对于违背国家安全的利益要求等,也应认真识别并加以限制和打击。
利益协调的前提是树立正确的利益观,坚持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价值、基本制度。在尊重和保护个人合法利益的同时,更应兼顾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在保护个人合法利益的同时,更应着重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大多数人民群众的利益;在尊重各阶层、各群体的正当利益要求的同时,也应当警惕那些有悖于社会主义制度的利益主张。
利益协调不等于仅仅协调经济利益
利益,绝不仅仅是指经济利益。从主客体关系的角度看,作为利益主体追求和满足的对象,利益自身具有多种类型,如物质型的利益、经济型的利益、精神型的利益、政治型的利益、广泛社会型的利益、群体型集团型的利益、综合型关系型的利益等。但是,目前在讨论利益协调问题时,有的往往把利益直接等同于经济利益或物质利益,这是不全面的。
利益大体上可以区分为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也可以进一步区分为经济利益、政治利益、文化利益和社会利益等。经济利益固然是当前引发社会矛盾的一个重要因素,但也有很多社会矛盾并不与直接的经济利益有关。因此,在把协调经济利益作为当前利益协调的核心和重点的同时,也应当注意协调政治、文化和社会等方面的利益。即使是协调经济利益,往往也回避不了对其他方面利益的协调,因为没有其他方面的利益协调,就很难实现真正的经济利益协调。当前,在大力协调社会成员经济利益关系的同时,应当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和利益表达机制,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各项权利。
利益协调并不完全等同于政府的再分配
在谈到利益协调问题时,有的往往把利益协调完全等同于政府的再分配,把政府看作是利益协调的惟一主体。这种观点带有明显的片面性。造成目前社会分配失调、收入差距过大的原因,既有再分配方面政府职能不足的一面,更有初次分配不公的一面。作为实现初次分配的重要机制——市场机制,目前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因此,在讨论利益协调时,也应高度重视完善初次分配的市场机制。
毫无疑问,政府在促进公平分配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政府并不是惟一的作用主体。经验表明,完善的市场和发育成熟的社会组织都是利益协调的重要主体。在西方发达国家的发展过程中,市场的初次分配职能和政府的再分配职能相结合,是实现利益协调的重要手段。此外,很多社会组织在增进公民福利、协调社会利益、促进社会团结等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在讨论利益协调的主体时应避免片面强调政府作用的倾向,而要关注政府、市场与社会等多个作用主体,大力发展各类社会组织,培育社会自身进行利益协调的力量。
利益协调不是仅仅协调当代人的利益
在讨论利益协调问题时,应当认识到,利益协调决不只是协调当代人的利益,它还包含对当代人和后代人之间的利益协调,即要注意协调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换句话说,利益协调必须有时间维度的考量。
可持续发展的一个基本理念是:在生存和发展的机会与权利方面,后代人至少应该是与当代人一致的,不能因为满足当代人的需求而使后代人生存与发展的机会和权利受到损害。因此,在强调通过发展来满足当代人需求、协调当代人利益、缓和当代社会矛盾时,要坚持科学发展观,高度重视发展的可持续性。在制定社会政策、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时,也要关注其可持续性问题,避免让后代人承受过重的负担。需要指出的是,协调当代人与后代人的利益关系,应侧重强调当代人的自觉和责任,侧重约束当代人的利益要求,侧重防范后代人可能遭受的利益损失,侧重建设具有长期效力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