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市消保委召开了“推动快递服务格式条款规范点评会”。点评会上,华东政法大学法学专家傅鼎生教授从七方面直击快递服务格式条款中的问题条款。近年来,消费者对于快递服务的投诉呈急速上升趋势,今年一季度受理同类投诉达到325件,已超过2005年全年投诉总量。
“详情单”不详 目前本市很多快递服务行业都有一个通病,即“详情单”不详,缺少快递企业注册名称、地址;背面的条款字迹浓度与正面相比明显偏淡,字迹不够清晰。
专家点评:不利于消费者维护自己的权益。
限制赔偿责任 典型条款:“未采取保价寄递的货物,如在运输环节中损毁、灭失的,按本次托运货物短缺部分运费的5倍进行赔偿”;“遗失、损坏、延误和被盗未保价的快件,最高赔偿金额为200元人民币(含退回的运费)”。
专家点评:各快递公司对赔偿额度几乎都设定了最高赔偿额度。这一行为限制了消费者的权益,同时也限制了经营者的义务。上述快递服务典型条款都存在限制赔偿责任,属于格式条款,当属无效。
免除自身责任 典型条款:“未及时提货超过30天,按无主货物处理,无主货物由承运人丢弃,不承担任何责任”。
专家点评:若收件人没及时提货,给承运人造成损失,承运人可依法要求收件人赔偿,但无权因此判定其为“无主”。该类条款明显存在排除他人权力的行为,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
扩大免责事由 典型条款:“超过(60日)索赔时效期间才提出索赔的不予赔偿”。
专家点评:此类条款属经营者扩大免责事由。根据《合同法》规定,免责事由的来源只有两个:一是法定的免责事由;二是约定的免责事由。除法定的,必须由合同双方协商而定,不允许任何人由格式条款来定。诉讼实效应该是法律规定的,经营者无权自行规定。
扩大解释不可抗力 典型条款:“承运人因不可抗力,如战争、暴乱、恶劣天气、航班延误、坠机、火灾、水灾等自然或人为的严重灾害……”。
专家点评: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的、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而并非这些条款中由经营者自行拟定的情况。
任意改变索赔时效 典型条款:“索赔时效:自快件寄递合同签署之日起60日”;“索赔应该在交寄后30天内(以本单所填日期为准),由托运人提出……”。
专家点评:索赔时效应由法律规定。再则,法律时效的起算点也不应是合同签署日,而应该是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权益受损之日。
混淆赔偿责任 典型条款:“当快件因承运人原因发生丢失、损毁需要赔偿的,寄件人只能向保险公司索赔”。
专家点评:消费者是跟快递公司签订的合同,收到损失自然应向快递公司索赔。即便快递公司曾向保险公司投保,也该由快递公司与保险公司自行交涉。
快递服务标准公开征询意见 此次市消保委的点评活动,得到大部分快递服务企业的书面回复。上海盛彤实业有限公司代表本市七家快递企业就规范快递服务格式条款向社会公开承诺,并向各快递企业提出倡议,现场有两家快递企业对倡议作出了积极响应。市邮政管理局的与会代表透露,本市快递服务标准也在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作者:晚报记者沙情奕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