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让火车也买“交强险”
新闻提示
将从今年9月1日起施行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明确规定,铁路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但是人身伤亡是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在“暂行”了28年之后终于寿终正寝,铁路事故的赔偿责任限额也提高到了15万元,这无疑是一个好消息。
不过这个消息也肯定会引发更多的争议。根据“暂行规定”,即便有人因为在铁轨上行走、坐卧被火车撞了,也会获得几百元的“救济费”或者“火葬费”,但是根据新的条例,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一分钱都拿不到。
多年来,关于火车撞死人是不是应该白撞的问题,一直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主张撞了白撞的人认为,铁路本来就是专用线路,人过铁路必须走道口或者钻桥洞,所以火车撞了人,当然应该由乱穿铁轨的行人自己负责。
反对意见认为“撞了白撞”无法体现对生命的尊重。火车是高速运输工具,尤其是在经过几次提速之后,速度极快,具有高度危险性,而且一些地方的配套设施并不完善。所以,即便是在受害人有过错的情况下,铁路部门也不能完全免责。
我想,虽然新条例有了明确规定,但矛盾依然存在:如果行人被火车撞了导致巨额医药费负担,或者一个家庭因为失去主要劳动力导致急剧贫困,恐怕还是会有不少人把铁路部门当成“救命稻草”抓住不放。
要解决这个矛盾,我们不妨看看公路上的一种类似情况:高速公路一般来说都是全封闭全立交的,所以行人在高速公路上和在铁轨上一样不具有“路权”,但是按照“交强险”的无过错赔付原则,即使行人从高速公路穿行被撞,车主没有责任,也要按限额的20%赔付。
所以,让火车也买“交强险”,出了事由保险公司“摆平”,问题也许就能迎刃而解了。
当然,购买“交强险”要掏出一笔钱,不过既然那么多普通司机都能去买,铁路部门也不至于负担不起。
当然,最好的情况是不出事。所以咱们老百姓呢,也别老是心存侥幸去和火车赛跑,虽说时间就是金钱,可要是连命都没了要钱还有啥用?
本报评论员王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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