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6月28日电中国保监会会同公安部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经公开征求意见阶段之后于28日正式出台。《办法》规定,自今年7月1日起,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交强险费率与道路交通事故挂钩浮动机制。
与6月15日公开征求意见的《草案》相比,《办法》有三大突出变化:
费率浮动暂不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挂钩,只保留了6种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因素(如图)。与道路交通事故挂钩时,是以被保险机动车上一年度已赔付的交强险责任事故赔案为根据。
扩大了下浮比例。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交通事故的,费率下浮比例由草案的15%调整到20%,上三个及三个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下浮比例由草案的20%调整到30%。但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交通事故的,下浮比例仍为10%;
缩小了上浮比例。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费率上浮比例由草案的15%调整为10%。但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的,上浮比例仍为30%。
此外,与草案相一致的规定如: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的,费率不实行浮动;仅发生无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无论次数多少,费率仍可享受向下浮动;摩托车和拖拉机暂不浮动等。
中国保监会新闻发言人袁力28日表示,事故上浮必须符合有责并且发生赔偿的两个条件。目前不与交通违法挂钩是时机不成熟,也不排除今后实施挂钩的可能。
谈到为什么取消与交通违法的挂钩,袁力表示,考虑到交强险推出时间不长,广大交强险投保人对交强险费率与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挂钩需要一个逐步适应的过程。同时,考虑到目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信息共享机制尚不完善,存在较大的地区差异,现阶段将交强险费率浮动与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挂钩在实际操作中有较大难度,需要经过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根据《办法》,7月1日起,投保人投保交强险时,保险公司必须向其出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告知单》,明确告知被保险机动车上年度有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的记录、对应的浮动比率及应交保费等信息。对已经建立车险联合信息平台的地区,投保人告知书和交强险保单必须通过平台统一出具。
袁力表示,保监会高度重视交强险基础费率是否需要调整的问题,将尽快于8月底前向社会公布交强险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业务年度的经营情况。
据了解,交强险基础费率调整与费率挂钩浮动是两件不同的事情。前者属定价机制,后者是对个体投保人的奖惩办法。如果基础费率进行调整,在基础费率调整后续保的机动车按调整后的基础费率实行挂钩浮动即可。
袁力说,保监会将根据保险公司交强险业务的总体盈亏情况,要求或者允许保险公司相应调整保险费率,调整幅度较大的保监会将进行听证。
交强险最终保险费计算方法
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A)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A为A1至A6其中之一,不累加。同时满足多个浮动因素的,按照向上浮动或者向下浮动比率的高者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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