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津贴属纳税范畴 室内超33℃每月至少补45元
北京首次发布企业高温津贴标准。今天上午10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处表示,高温津贴费是工资组成部分,也属于纳税范畴。
过去只有少数企业自己制订高温补贴制度。
该标准规定,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室内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其中,室外露天作业人员的高温津贴,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发放;在33℃以上(含33℃)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高温津贴按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的标准发放。
市劳动保障局表示,高温津贴标准于今年7月和8月执行,6月份的高温津贴不再补发。而7月的高温津贴相关企业必须按整月的数额发放,不得减半发放。
市劳动保障局工资处强调,严禁企业把每月的高温津贴标准除以当月天数,再乘以劳动者当月工作天数来发放。
如果超过标准温度而企业拒不发放高温补贴的,工会应主动与企业进行协调;用人单位仍未支付的,劳动者即可向各区县的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申请进行劳动争议仲裁。
此外,市劳动保障局表示,用人单位应当为全体职工提供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及保健用品,这泛指所有有条件的用人单位,饮料和保健品数量由单位自行决定。
今日快问
问:如果一个月只是几天在高温下工作,是否也应领取高温津贴?
市劳动保障局工资处有关人士表示,发放高温津贴的单位必须为该行业特征就是在高温下工作,例如建筑工人、无空调的公交车司机、露天环卫工人等。但仅是偶然一两天在高温下工作,不属于津贴发放对象。
问:临时工、实习生能领高温津贴吗?
工资处表示,高温作业的单位中,只要签订了劳动合同的职工,例如签约临时工等,都应发放高温津贴;没有签劳动合同的实习生不属发放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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