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规涉嫌限制环保执法检查
公益律师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合肥市优化投资环境条例》
作者: 王新友 蒋安丽
本报北京7月20日电 (记者王新友 实习生蒋安丽) “地方法规成了环境污染‘保护伞’?”今日,北京市东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召开新闻发布会表示,安徽省《合肥市优化投资环境条例》与国家环保法律发生抵触,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这一条例进行合法性审查。
据介绍,作为一个国家级经济开发区,合肥市经济开发区连续5年名列中西部16个国家级开发区综合投资环境之首,但至今却没通过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园区内企业普遍存在不同程度违法排污,大部分企业从未缴过排污费,污水处理厂偷排污水,环保部门入园检查须打报告,且每年不得超过1次……
北京市东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的志愿工作者们认为,合肥市经济开发区出现的种种怪现象是因为“土政策”当道。记者注意到,《合肥市优化投资环境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应当事先拟定包括检查依据、时间、对象、事项等内容的检查计划,并在实施检查30日前报同级人民政府企业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法制机构备案。”第三十七条规定:“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的执法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一次。”
东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志愿工作者们认为,《合肥市优化投资环境条例》对包括环境执法在内的其他执法检查行动设置了检查依据、时间等内容的限制性前提条件,实际上否定了《环境保护法》第十四条、《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等国家环境法律所认可的非定期现场检查的执法形式,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现场检查活动变相地限定成了定期检查活动,限制了国家法律授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监管权力。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常纪文指出,这种现象在全国的各类工业园区并不罕见,不少开发区擅自降低环保准入门槛,在部分地方性环保法规内容的制定上,已与国家相关法律发生抵触。“这些规定不被纠正,会对全国的地方立法起到消极的‘示范’效应,不利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常纪文表示了担忧。
《立法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第九十条也明确指出,社会团体认为法规与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据此,北京市东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提出审查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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