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山吃山、靠海吃海”,水域、滩涂作为渔业基本生产资料,是我国2000多万渔民赖以生存的“土地”。水域滩涂的使用权,和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样,是广大渔民的基本生存权利。《物权法》用益物权编规定了“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和捕捞的权利”,这是我国民事基本法律首次明确渔业养殖权和捕捞权为用益物权,赋予了渔民长期而有保障的使用权。
近些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城市化速度加快,工程建设等占用渔业水域、滩涂的现象越来越多,导致大量渔民失去生产场所;一些地方甚至违背渔民意愿强行收回养殖水面,或者不恰当地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分配水域、滩涂使用权。这些做法严重侵害了渔民权益,许多渔民陷入了“失海、失水”的困境。渔民“失海”、“失水”与农民“失地”的性质相同,是当前农村、渔区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为此,今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规定要“稳定渔民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要求各级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维护渔民权益、稳定和完善水域滩涂使用制度。此次《物权法》明确把渔业权作为用益物权,意味着渔业生产者依法取得渔业权后,就享有依法占有并排他地使用特定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或捕捞活动,以获取收益的权利。
各级渔业部门如何贯彻落实《物权法》的这一规定呢?农业部渔业局副局长柳正说,当前突出的任务是做好水域滩涂和捕捞场所的规划工作,科学划定养殖区、捕捞区、重要渔业资源与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渔民的基本生产资料;按照《渔业法》确定的优先原则,将养殖证优先安排给当地的渔业生产者,依法赋予其长期而稳定的水域、滩涂使用权;建立健全水域滩涂占用赔偿补偿机制,保证渔业权因征用、占用等受到侵害时可以按照物权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得到保护和救济,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同时,实现好和维护好广大渔民群众的切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