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孙继斌 本报实习生 刘 杰
从3月28日到现在,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三利)因为一起并不复杂的工商执法案件而被困扰着,最近它把浙江省宁波市工商局鄞州分局(以下简称鄞州工商)告上了法院。
双方围绕办事处是否需要办理营业执照、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是否合法而各说各理。
这家企业在它的起诉状中说,3月28日下午,鄞州工商的几名执法人员来到其宁波办事处,以涉嫌“无营业执照在鄞州区飞虹新村设立办事处从事经营”为由,强行扣押了办事处用于日常技术服务和售后服务的两台电脑和7大本资料,造成办事处停业。到了4月6日,鄞州工商又以涉嫌商业贿赂重新扣押财物至今。青岛三利认为:鄞州工商作出扣留财物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错误,且超越法定职权。他们认为,作为中外合资企业,在注册地以外设立技术和售后服务的办事机构不需申领营业执照。且从扣押到现在一直未作处理决定,这已属超越法定期限。即便是商业贿赂,《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没有授予工商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
鄞州工商答辩认为:青岛三利宁波办事处有无照经营行为的嫌疑,应该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到工商部门领取分公司营业执照。其次,行政强制措施并未超越期限。4月6日,鄞州工商解除了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扣留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于同日再次以涉嫌商业贿赂作出扣留的强制措施,7月5日,这个扣留措施也已解除。
青岛三利方面认为,鄞州工商的这种执法行为已经给他们造成重大损失,并在他们的客户中造成了很坏的影响。鄞州工商的执法动机值得怀疑。
鄞州工商经检科的翁科长也承认,他们确是接到舟山市工商局转来的举报材料而调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