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贵州频道7月23日电(记者何云江)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对一起公路坠石砸车造成4死2伤的事故作出终审判决,判处被告方铜仁地区公路局赔偿原告86万余元。
事故发生在贵州铜仁地区江口县闵孝镇大桥桥头公路上。
2006年2月11日10时50分,受害人刘秋林等6人驾驶一辆本田轿车行至铜(仁)遵(义)公路上述路段时,悬立在公路上方的100多立方米危石突然崩塌,砸中受害人刘秋林等驾驶的车辆,造成4死2伤的惨剧。
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家属认为,对此公路段的安全隐患没有采取任何排除措施,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遂将铜仁地区公路局列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作为该段公路的管理者,负有保障道路安全和畅通的义务,却对路段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采取任何排除措施,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赔偿共计86.11万元。铜仁地区公路局对此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一审法院裁量得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新华网贵州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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